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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
朝阳区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提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标准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区人力社保局关于编外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大学生助理员、普通助理员和劳动保障协管员,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采取区、街乡(局)二级管理。
主要职责
区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社会招考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作。
(二)组织实施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调配和全区统一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各街乡(局)工会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在岗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街乡(局)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 具体实施本街乡(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聘用工作。
(二) 负责本街乡(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评、年度考核及工作指导,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提高其工会业务水平,并及时将上级指示精神传达到每位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三) 建立健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的各种档案。及时与区总工会沟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对拟聘、续聘、解聘、辞退、表彰、处罚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上报区总工会。
(四) 负责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日常考勤,并于每月26日前将本月考勤汇总表报送区总工会。
第五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掌握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三)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方面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
(四)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收缴工会经费;
(五)采集会员和用人单位信息,协助办理京卡·互助服务卡;
(六)开展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职业介绍工作;
(七)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开展集体协商、厂务公开、劳动安全监督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聘用制度
第六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录用条件
(一) 政治素质强,热爱工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二)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及社会工作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在读,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同志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女同志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的退休(内退)人员。
2、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
3、户籍所在地为朝阳区的下列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且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 同等条件下,有党群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
第七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聘用程序
(一) 区总工会根据各街乡(局)工作需要,统一分配招考指标。
(二) 区总工会按照需求情况,统一组织公开招考。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综合考查等环节确定录用人员,区总工会统一对录用人员进行分配。
(三) 区总工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的普通助理员签订劳务协议、与大学生助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劳动合同与所在街乡社保所签订。新任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试用期二个月。
(四)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签署试用期考核意见,区总工会根据意见为试用期合格者转正定级。
第八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终止、变更、续订、争议和解除。
(一) 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解除应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街乡工会提出具体书面意见,报区总工会审核批准,由各街乡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争议处理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二) 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事项外,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聘用关系:
1、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具体指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服务态度差,造成基层单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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