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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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鼓励学生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并对大学生所作成绩予以肯定,特制定本制度。 团总支制定并公布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管理制度,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本院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实行分年级管理,年级辅导员对综合素质测评积分有最终审批权,团总支素质拓展部根据审批材料作技术性操作工作。 本院学生享有平等获得及查询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的权利,每月的测评积分经本人签名后方可生效。 本院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本制度。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思想品行 凡在思想品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受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5分,受到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10分。 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青年标兵”等称号的加10分;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的加5分。 本院学生受到校级通报表扬者加10分,受到本院通报表扬者加8分。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到本院通报批评者扣3分。 凡提供测评积分虚假信息者,经查证属实,给予本院内通报批评,并扣除学期末综评积分20分。 本院学生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一次或本院通报批评三次者,取消该学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院学生有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况扣8-15分。 第二节 学习方面 第十二条 本院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学习竞赛活动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鼓励奖的加4分。 第十三条 本院学生参加本院举行的学习竞赛活动者每次加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鼓励奖的加2分。 第十四条 本院学生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加15分,在市级刊物发表文章者加10分,在校级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自己署名文章加5分,在本院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自己署名文章加3分,一切稿件必须拿出证据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本院学生社会实践论文获校级“优秀社会实践论文”称号的加5分。 第十五条 本院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挑战杯”及创业计划活动者,以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参加者初赛每项每人加8分。进入复赛者,每人每项加10分。获得奖项者,按国家、省、市、校顺序依次加50分、40分、30分、20分。涉及金奖、银奖、铜奖或一、二、三等奖设置时按照其授奖单位级别依次递减1分进行加分。 第三节 安检方面 第十六条 各寝室安全工作实行班长、安检委员、寝室长联合负责制。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在寝室或教室内违反用电操作规程,私接电源接口,私拉扯电线,使用高功率电器或其他违规电器(电炉,电热毯,热水器,电饭煲,电热杯,液化气,酒精炉等)者,查到一次扣其测评积分50分。寝室长未尽到其职责的,扣其测评积分30分。 第十八条 本院学生在寝室乱扔烟头者,扣其综合测评积分5分,情节严重者扣10-20分。 第十九条 本院学生如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扣其当月测评积分30分。 第二十条 外宿人员(未办理外宿登记手续而在外住宿)一经发现,扣除综评积分30分。 第二十一条 在全校、本院安检中恶意拒检的寝室,该寝室长视为失职扣30分,寝室其他人员每人扣20分。 第四节 纪检方面 第二十二条 各班纪检工作实行班长,纪检委员、寝室长联合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在全校早操检查中,旷操一次者扣3分,拒检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在全院早操检查中,旷操一次者扣2分,拒检一次扣5分。 第二十五条 在课堂考勤中,旷课一次者扣2分。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扣除测评分外同时通报批评: 一月内旷课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者; 在早操检查中恶意拒检者; 在全校早操检查中旷操者。 第五节 卫检方面 第二十七条 各班卫检工作实行班长、生活委员、寝室长联合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寝室被评为优寝的,其成员每人加3分,寝室长加4分。累计三次以上被评为优寝的,寝室成员每人奖励4分,寝室长奖励5分。 第二十九条 在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优秀者加4分,被评为最差个人者扣7分。 第三十条 寝室被评为差寝的,寝室长扣5分,寝室其他成员扣3分。累计两次以上被评为差寝的,寝室成员每人扣7分,寝室长扣10分。 第三十一条 在本院卫生检查中拒检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扣7分,寝室长扣10分。在全校卫生检查中拒检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扣10分,寝室长扣15分。 第六节 文艺方面 第三十二条 本院学生凡参加全校以上的文艺演出或比赛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鼓励奖的加4分。 第三十三条 本院学生凡参加本院举办的文艺演出或比赛者,每次加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鼓励奖的加2分。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啦啦队和主持人队训练者,视情况每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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