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绑架罪的概念构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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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绑架罪的概念构成.pdf

/ 2013 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绑架罪的概念构成 概念 本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 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 制他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 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 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 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剝夺了其人身自 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 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任何有生命的自然入,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 法律敎育网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社会知名人物、私营业主或大 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 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 / 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 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 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 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 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关于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 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 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 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 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 也可以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 麻醉是指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 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 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 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 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 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 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巳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 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 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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