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讲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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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pdf

/ 2014 司考刑法讲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2014 司考刑法讲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 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为考生整理了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的 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分别是41.44.47 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 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 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 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 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 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 之日起(51 条)。 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 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 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 条第2 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 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 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 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 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法 律 敎育 网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 条,当然此种情 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 条)。(同样的 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 此)。 / 【活学活用】(2006 年试卷二第 55 题)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 起计算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活学活用】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C. 因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D.追诉时效经过20 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相关法条】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 作人员。 /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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