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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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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司考刑法讲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2014 司考刑法讲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
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为考生整理了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的
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分别是41.44.47 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
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
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 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
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
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
之日起(51 条)。
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 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
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 条第2 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
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 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
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 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法
律 敎育 网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 条,当然此种情
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 条)。(同样的
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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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学活用】(2006 年试卷二第 55 题)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
起计算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活学活用】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C. 因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D.追诉时效经过20 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相关法条】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
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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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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