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docVIP

2015司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5司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doc

2015司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   (一)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务”范围相当广泛,原则上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违法事务不在其列,如为他人隐藏赃物。下列事务也应被排除:单纯的不作为;本人专属的事务,如结婚;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例如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除此之外,其他事务,不论为经济性或非经济性事务,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继续性行为或一次性行为,均适于无因管理,如为他人收取果实并出卖,收留迷路的儿童并照看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误把自己事务作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都因为缺乏管理事务为“他人事务”这一要件而不成立无因管理。他人的事务可分为客观的他人事务与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修理他人的房屋,救助溺水的人。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何人有结合关系,但可以依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以购买书籍、承租房屋为例,如购买者、承租人为自己使用而购买或承租,这纯为自己的事务;如果是为他人利益而购买、承租,则可转变为他人事务。对于客观的他人事务,由于其特性从外观上可直接判明,无须管理人证明;对于主观的他人事务是否为他人事物,取决于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此时应由管理人举证证明为“他人事务”,如果管理人不能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事务,则其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法律 教育 网   所谓管理,是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如维修他人的房屋;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在以本人名义为之时。涉及无权代理问题,如甲有一房屋,有意出租,后因病人院无法处理,乙为甲的利益,以甲的名义出租于第三人,在这里乙的出租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不妨碍甲与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管理的行为也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及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把管理事务分为“管理”和“服务”。其实,无因管理上的“管理”一词完全可以涵盖“服务”的内容。   (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无因管理的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就源于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符合社会的善良道德。因此,当管理人误将他人事物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或明知是他人事务,而出于为自己利益管理时,都因缺乏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不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甲的邻居乙家失火,甲救火是担心自己家有遭受殃及的危险,甲对乙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由于管理的意思为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果意思,故无须表示。那么,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如何判断?如前所述,由于客观的他人事务,性质上当然与他人有结合关系,因而判断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相对容易,而对主观的他人事务,管理人是否具有管理的意思就很难判断,通常应依据管理人、本人的地位、彼此关系、管理人为管理后的行为(如是否及时通知本人,是否及时交出管理所得等)及其他情形综合加以判断。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应由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至于管理行为的后果则非所问。即使管理行为的后果并未实现保护或增进本人利益的目的,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如甲见乙宅失火,参与救火,由于火势凶猛,乙宅焚毁,甲的救火行为仍不妨成为无因管理。   管理人的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需对他人有具体认识。对本人有误认,不妨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如误将甲的事务当作乙的事务而为管理,仍可对甲成立无因管理。   (三)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需要管理人的积极的行为为之,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此,这里的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应指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的承担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法律规定的义务,不限于民法的规定,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如行政法。民法上

文档评论(0)

docinpf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212202040000002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