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抵押物的构成条件。章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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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抵押物的构成条件。章改.doc

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诉银星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拍卖抵押之房地产偿还所欠借款案 ——如何认定抵押标的物构成条件 【案情介绍】 ' 原告:某市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某市银星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某市银星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银星房地产公司)是该市最大的房地产 开发公司。1996年2月,市政府以招标方式拍卖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00亩土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银星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在招标中,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击败众多的 竞争对手,以3 000万元的标价获得10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银星房地产公司中标后,即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至1996年8 月,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第一期工程完成,共建成写字楼一栋,住宅楼两栋。第一期 工程完成后,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资金陷入短缺,该公司为了使第二期工程尽 早开工,向该市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并提出以获得的100亩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已建成 的写字楼和住宅楼为抵押。该市信托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与银星房地产开发建设 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托投资公司借给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4 800万 元,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计算,为期4个月,债务人应于1996年 12月还本付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获得的100亩国有土 地使用权及其上面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1996年12月,借款期满,债权人信托投资公司多次向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讨 欠款。由于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占用严重,已无力偿还信托投资公司 的借款。信托投资公司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拍卖债务人银星房地产 开发公司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并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该公 司所欠之借款,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裁判结果】 -794一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 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内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内容合法,且已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 物登记, 因此该担保条约应为有效。 债务人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借款期限届满时, 应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支付本金及利息,由于债务人无能力支付本息,因此应将设定 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面的建筑物拍卖, 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权人债 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 第53条、第55条第1款之规定,判 决如下: 拍卖被告银星房地产开发公司设定抵押的l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其上设 定抵押的建筑物,将其上新增之建筑物连同设定抵押之房地产一同拍卖。债权人市信 托投资公司对于拍卖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所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法理研究】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引起争议。但是, 抵押权存在于抵押物之上,以抵押物的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因此,抵押权又被 称为价值保。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重点考察,这与保证不同。保证属于信 用保,必须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直接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 相关,而抵押不需要研究抵押人的清偿能力,关键是考察抵押物的价值,价值是清偿 的保证。 -、抵押物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出作为抵押杈杯的物的财产即抵押物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特定性。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 由此决定了抵押权 只能存在于特定物上,抵押权标的物应为特定的财产。如果不能特定,抵押权人无从 确定和直接支配抵押权标的物,不能就抵押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债权。因此,《担 保法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著其他建筑 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必须具有价值。抵押担保为价值保,其本质上为直接支配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因此,抵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在没有价值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毫无意义。 3.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抵押杈的实现-殷通过抵押物的变价来进行,因 此,抵押权的标的物除具有价值外,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转让的 财产,如土地、国防设施等,不能依法而进行转让,从而不能作为抵押杈标的物。 4.原则上应当便于管理和实施。对财产可以进行很多种分类,但是按照财产是否 可以进行抵押,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之分为三类,即禁止抵押的财产、限 制抵押的财产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795-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包括: 1.禁止流通的财产。《担保法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c禁止流通的财产指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流通、不得自由买卖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等。因此,以此类财产设定 抵押的无效。 2.国家机关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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