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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doc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修订)
(征求意见稿)
2015 北京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修订)
主编部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5 北京
修订说明
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国内贸易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工作,以确保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和提高投资效益,推动技术进步,贯彻节约土地和国家现行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为指导思想。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并召开了审查会,最后会同各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体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①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修改为“农产品批发市场”;②扩大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把研究对象确定为经营蔬菜、果品为主,兼营肉畜蛋、水产品、粮油等品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③调整了标准各章结构,去掉了“配套工程设施”,增加了“总体布局”、“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建筑面积指标”;④调整扩大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⑤项目构成中对项目内容重新进行了分类,增加了物流配送场所、流通加工场所、医疗站、污水处理站、水泵房与水池等;⑥调整扩大了不同规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面积、用房面积和占地面积;⑦提高了建筑与设备的技术要求;⑧调整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控制指标和各类设施占工程投资的比例;⑨调整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期;⑩调整增加了市场的劳动定员等。
在实施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5年月日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总体布局 3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设备 5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
附加说明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促进投资效益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经营蔬菜、果品为主,兼营肉畜蛋、水产品、粮油等品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合理、适用安全;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宜按年经营量划分以下三类:
大型: 100万t及以上~300万t;
中型: 30万t及以上~100万t;
小型: 10万t及以上~30万t。
第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年经营量,应根据辐射范围、市场占有率以及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构筑物、室外场地和建筑设备。
第九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建筑与构筑物包括:经营用房、管理与辅助用房及配套用房。
一、经营用房:交易厅(棚)、仓库(含冷库)、物流配送与流通加工用房等;
二、管理与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业务管理用房(含信息监控中心、检验检测用房、金融结算用房、展销厅等)、医疗站、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变配电室、水泵房与水池、垃圾压缩与污水处理站、公共厕所、门卫室(含地磅)、热力站、车库等;
三、配套用房:居住用房、商户办公用房、商业餐饮娱乐用房等。
第十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室外场地包括:道路、停车与回车场地、绿地等。
第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设施设备、安全与消防设备等,应根据其建设规模、环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
第三章 选址与总体布局
第十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和所在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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