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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操作规范.doc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三)《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四)《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补充修改部分(全许办〔2001〕41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 号);
(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 号)规定,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规定,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另外还需要符合有关工业产品实施细则。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企业总平面图(包括企业周围环境、生产场地、生产车间、原料与成品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生产车间功能分区平面布局图(包括人流和物流走向,洁净区域划分,净化空气流程等);生产设备配置平面图;
(四)拟申证产品单元名称、申证小类名称及代表产品具体名称清单,以及相应的产品配方表,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已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及包装标签样稿。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逐页盖公章和骑缝章。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相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评、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以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所需的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评、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以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所需的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3765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附件:1.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流程图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公示10天(不在在承诺时限内)
附件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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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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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2 封面
2.1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 产品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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