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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船股份”)的聘请,指派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
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 13 年5 月22 日召开了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20 13 年6 月
14 日召开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 13 年5 月24 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6 月14 日上午8:30 时在上海市鲁班路600 号江南造
船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93,512,0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473 %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3 年6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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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预案)》;
5、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3 年财务审
计机构的预案》;
7、《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
8、《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9、《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预案》;
(1) 选举盛纪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 选举李明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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