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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 (转移)计划备案规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转交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应当执行本
规程
医疗废物按照《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执
行申报制度。
三、备案主体
危险废物管理(转移 )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申报。
同一企业有多处危险废物产生设施的应分别到所在地环保部门
办理备案。
四、备案方式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申请涉密单位除外)应通过上海市危险
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环境网站:/ 网上办事
大厅/ 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程序详见
附 1、2。
五 、备案的主要内容
— 1 —
1.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
2.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
3.危险废物的厂内贮存情况、去向、处理处置方式;
4.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包装和运输方式;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使用网上系统进行申报的同时,还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纸质备案材料: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转移计划 )备案表一式二份 (市管
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省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
险废物的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空白备案表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 );
2.备案表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
合同的复印件;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组织登
记证 )复印件;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平面图 (标注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名称和位置 );
5.新、改、扩建项目在首次备案时还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有关危险废
物产生、处理、处置篇章复印件;
— 2 —
6. 备案材料清单。
以上2-4 项中非首次备案单位,备案材料没有发生变化的以
及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者出口的,无须重复提供,但须在备
案材料清单中注明。
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主要是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外产
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等。
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公章。
七、予以备案的条件
1.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危险废物去向符合法定要求;
3.有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备案的危险废物转
移去向、期限相符;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确有相应的处理处置经营范围,且计
划转移的累加量在其许可能力范围内。
八、管理权限和机构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
省、出口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管理
(转移 )计划备案办理、全市危险废物管理 (转移 )计划备案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信息
管理系统的运行。
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危险废物管理 (转移 )计划备
案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 3 —
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
管理 (转移 )计划备案办理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权限范
围 (以危险废物产生设施所在地为准),负责危险废物管理 (转
移 )计划备案办理及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在备案及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立
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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