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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创造性可参照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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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创造性可参照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 9askPosted by Weighman 2007-10-23 10:30:00 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可参照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3号专利无效宣告案“三审”实录 2002年6月27日,东莞清溪三中万宝表业厂(万宝表业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闪存盘手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3年5月7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万宝表业厂,专利号3。其专利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闪存盘手表,包括机芯、字面、指针和表壳,表壳是由底盖、壳身、圈口和玻璃表面组成,其特征是:在表壳内设有闪存盘,闪存盘位于机芯下方,闪存盘的USB接口镶嵌在表壳的侧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存盘手表,其特征是:所述机芯底部设置一可固定机芯的胶罩,胶罩与壳体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闪存盘手表,其特征是,所述底盖与壳身通过固定螺丝固定,圈口与壳身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存盘手表,其特征是:所述闪存盘带有指示灯,所述字面上设有显示孔,指示灯位于显示孔下方。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存盘手表,其特征是:所述闪存盘的USB接口与一防尘罩配合,防尘罩的一端与壳体连接。” 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目前所有的闪存盘都存在一个缺点,即携带不便、功能单一。普通的多功能手表只是将一般的电子产品组合,技术含量不高。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闪存盘手表,该闪存盘手表不仅保持了手表的所有功能,而且还巧妙地整合了同类闪存盘的全面功能。 2003年10月29日,李伟文律师接受珠海精准表业有限公司(精准表业公司)委托,针对上述专利的法律稳定性提供了专项技术检索和专业法律意见,然后以上述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新潮电子》2001年第10期封面、版权页及第52-54页的复印件(即附件1)、6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附件2)、0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附件3)、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附件4)作为对比文件。 2004年7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手表式MP3随身听,可实现时间显示、MP3播放以及内置闪存盘,该闪存盘可以作为微型的移动硬盘使用,第53页公开了在机身的右侧设置USB接口,其上用黄色橡胶盖保护,起防尘作用;附件2公开了一种能无线地访问信息并装备着交互式用户接口的可戴部件、器具(手表),该手表能够通过无线通信机制从附属附件接受信息,其内置闪存盘;附件3公开了一种个人化产品的更新方法与装置,其中记载了该个人化产品可以为手表,其中的可烧录存储器可为闪存盘;附件4公开了一种荧幕轻触式电子计算手表,其中带有闪存盘。从本案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看出,本案专利的闪存盘手表,其中的表依然实现常规的计时功能,闪存盘也仍单独以存储器的方式工作,其总的技术效果是两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二者间无功能上相互作用关系,与《审查指南》所列举的电子表笔的实例完全对应。况且,在精准表业公司提交的附件1、2、3中已经给出了这种将计时功能的表与存储功能的闪存盘组合成一个新产品的技术启示,并且,附件2还公开了将闪存盘组合在手表中的技术方案,该手表的外形、尺寸与传统的手表相同。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在手表中内置闪存盘的目的是使手表同时还兼具闪存盘的作用,故为了便于使用者获知闪存盘的工作状态,在表上开孔以使闪存盘的指示灯可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孔开在字面上并不比开在其他位置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3、5也不具有创造性。 2004年7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86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万宝表业厂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万宝表业厂还提交了有关报刊的复印件,旨在通过上述报刊上关于闪存盘手表的报道证明本案专利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万宝表业厂提交了声称为精准表业公司印制的与本案专利同类产品的宣传资料,其内容涉及了计时与U盘结合的手表产品,用以证明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精准表业公司认为同类产品具有商业卖点,进而进行商业宣传,并不能证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万宝表业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286号决定中评价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引用了电子表笔的例子提出异议,认为这实质上采用了评价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并指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答辩状中称“在审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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