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领律师《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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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 犯罪过程图 犯罪构成分析图 犯罪预备 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注意: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 犯意表示一般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 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4)有效性 注意:自动放弃重复危害行为是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重复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足以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的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这种结果,此时行为人仍能够实施这种侵害行为,但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停止实施侵害行为,使特定的犯罪结果最终未发生。 如何认定着手 犯罪着手的主观特征: 预备行为 目的 目的 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着手 直接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 目的 客观行为:翻院墙 踩点、摸清情况 预备行为 偷东西 着手 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翻院墙的行为目的,就无法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因为翻院墙的行为有可能是为了见女朋友。 如何认定着手 犯罪着手的客观特征 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对某一犯罪直接客体产生紧迫危险的行为 犯罪着手的价值特征 形式上具备违法性或者不能对行为作出合法解释 预备犯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国东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以来,被告人年胡国东为让父母担保借款一事与家人产生矛盾。5月9日晚七时许,被告人为此事又与母亲发生争吵,便声称要用液化气罐炸掉房子,并拔掉了罐上的皮管。其母见状去喊来村干部做调解工作。等村干部离开,其父进房间睡觉后,被告人怒气仍未消,遂支走妻子孩子去本村叔叔家住,而后将液化气的罐(内约有9公斤气)从厨房搬至客厅,又取来雪碧瓶装的汽油洒在地面上。被告人扬言要炸掉房子,与父母同归于尽,但并未开阀点火。父母见状连忙跑出门去报了警,后被告人被公安局民警控制并被传唤到派出所。被告人年的房子系砖小结构的旧民居,坐落村中,前后左右均有民宅,案发生时被告人身上带有一只铁壳充气可用的打火机。 预备犯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东为泄愤而准备用液化气罐、汽油制造爆炸,已经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构成爆炸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有犯罪地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而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国东为爆炸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未实施爆炸,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国东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预备犯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No.2-114/115(1)-3-3 设置引爆装置,公开扬言制造爆炸,尚未实施引爆行为的,应以爆炸罪(预备)论处。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首先,就犯罪客体而言,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众人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被告人虽然在自家房屋内安放足以引起爆炸的装置,但被告人的房子系砖木结构的旧民居,坐落村中,前后左右均有民宅。如果一旦发生爆炸,客观上必然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 预备犯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其次,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爆炸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案发生,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和语言都明确地证明其具有“将房子炸了,和父母同归于尽”的犯罪意图,被告人在此后的多次供述中也证实了这一点。虽然其犯罪动机是出于对父母的怨恨和对生活的无望,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预备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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