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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政府多部门共同实施.doc
宜春市政府多部门共同实施
权力清单
2015年6月30日
多部门共同实施的权力清单
序号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市物价局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市教育局市工商局 对擅自开展自费出国留学经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 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禁止童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对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市机要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局
市工商局 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市交通局市工商局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9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识、包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伪造产品之产地的;(七)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的。 第二十条: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以及联营厂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厂、分装厂或者联营厂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生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产品之一,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五倍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抽样检验的,或者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第二款:擅自销售、隐匿、转移、毁灭被封存的受检产品的,处被封存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五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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