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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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二章.doc

第二讲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核算和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法规范的主要对象,会计人员要学好会计法,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自己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也就是工作的资格、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等,这是一个人是自我的过程,也是学好的会计法的基础环节。那么会计人员如何认识自我呢?我们从会计机构的设置、从业资格、工作岗位的设置等方面进行介绍。 学习目标:知悉会计工作岗位种类,了解岗位设立原则 学习内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岗位的种类、会计人员回避、工作交接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是会计从事会计工作的组织和场所,在现实中,各单位对会计机构的叫法不统一,有的称财务部,财务科,计财部,财会部等等,建立、健全会计机构是个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 会计机构是否必须单独设立呢: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设立做了怎样的规定呢?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是:因需要而设立,而不是一刀切,要求各单位都必须设立。因为实践中,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单位是否单独设立通常考虑的是:规模大小、财务收支的繁简和经济管理的要求。这种规定,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会计机构就可以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容允许的。 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银)员所从事的)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人员调交接的范围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范围了以下规定: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1、提出交接申请。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 3、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 4、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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