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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论文】立法论的思考与司法论的思考——刑法方法论之一.pdf
PEOPLES PROCURATORIAL 法学专论
SEMIMONTHLY
编者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法学领域,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推动学科的
建设,提升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作用不可小觑。刑法学的学科建设和研究水平的提升与
其他学科一样,也需要科学方法的助推和保障。近年来,刑法学方法论逐渐受到专家学
者的重视,并进行了一系列相当深入的探讨。在此,本刊“法学专论”栏目分三期连续刊
发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关于刑法方法论的文章,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立法论的思考与司法论的思考
———刑法方法论之一
│陈兴良*
[2]
德国学者韦伯在《以学术为志业》一文中,对法学 解释学与基础刑法学的区别。而且,我国台湾学者黄
作了以下描述: 荣坚教授把自己的刑法体系书称为《基础刑法学》,而
根据法学思想的原则,人们制定了精确的法典, 这恰恰是一部刑法解释学的著作。
它部分地受到逻辑力量的限制,部分地受到传统中既 我认为,刑法解释学与基础刑法学的区别,主要
定法律规范的限制,当某些合法的规则和某些解释方 在于思维方法上的差异,即刑法解释学采用司法论思
法被认为有约束性时,法律思考就出现了。是否应当 考方法,即根据法律的思考,而基础刑法学则采用立
有法,以及人们是否应当恰当建立这些法律规范——— 法论思考方法,即关于法律的思考。上述区分,究其根
这些问题是法学回答不了的。它只能声称:如果人们 源来自于休谟及康德的当为与自为、应然与实然、价
希望有这种结果,根据我们的法律思想规范,这种规 值与事实的二元区分论。根据休谟的观点,“是”与“不
[1]
范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合适手段。 是”是一种事实判断,是一个存在论的问题;而“应当”
韦伯的上述论断,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法学思维方 与“不应当”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个价值论的问题,
法论问题:关于法律的思维与根据法律的思维。这个 两者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即,从“是”与“不是”的关系
问题,对于法学的学术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在刑法中 中不能推论出“应当”与“不应当”的关系。康德接受了
也是如此。因此,我们首先讨论刑法方法论之一——— 休谟的这一思想,从中引申出事实科学与规范科学的
立法论的思考与司法论的思考。 区分:事实科学探讨的是自然法则,而规范科学探讨
立法论的思考是指关于法律的思考,而司法论的 的是道德法则。 自然法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
思考是指根据法律的思考。在上述两种思维过程中, 题,服从于实然律;道德法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
法律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在立法论中,法律是思考 当”的问题,服从于应然律。可以说,立法论的思考是
的客体;而在司法论中,法律是思考的根据。当然,韦 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而司法论的思考是一
伯所说的法学,是指司法论,即法教义学。因为韦伯说 个“是”与“不是”的问题。前者是对法的正当性与合理
哪些是否应当有法,以及人们是否应当恰当遵守这些 性的评判,而后者则是以法律为逻辑起点的推理。应
法律规范等问题,法学是回答不了的。这些问题都是 该说,这两种思考方法的规则是不同的,但我们往往
关于法律的思考,属于法哲学的范畴,是对法的形而 混淆,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工作者,对于这两
上的思考。 者都会混为一谈,更何况社会公众。例如,贵州习水嫖
在刑法学中,可以分为立法论与司法论,而司法 宿幼女案:2007 年10 月至2008 年6 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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