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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初探.doc
专利侵权诉讼初探
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 注册企业法律顾问 叶军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作者代理的一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阐述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特有的一些判定侵权成立的原则,并强调了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固定证据的重要性。同时,还探讨了对在专利申请时如何确定保护范围,以有利于最大保护范围的实现;发现侵权后应如何及时固定证据,以保障专利权利的实现;在平时如何建立长效的证据收集机制,以积极主动的态势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 隐名公证取证 权利在先原则 技术特征比对 完全覆盖原则
(字面侵权原则) 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的三要素 陷阱取证
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据《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14056件。加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2006年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共17769件。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们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在专利商标事务代理业务中,接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代理的数量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在此,本文以我所代理的“上海莹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诉奉化某气动机械厂专利侵权案[(2007)甬民初字第37号]”为例,阐述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些原则和策略。本案的标的虽然不大,但“五脏俱全”,本案几乎涉及了专利侵权诉讼的所有重要原则。下面,与读者一起共同对本案进行一些探讨。
一 周密取证、做好诉前的各项准备
2005年9月,上海莹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派员前来委托我所代理奉化某气动机械厂专利侵权事宜。接受委托后,经研究我们立即与公证处联系,并一起迅速赶到当时正在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2005中国国际缝纫设备展览会”现场,在侵权厂商的展位上领取了广告资料、订购了侵权产品,索要了发票。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两名公证员监督了上述活动的全过程,并出具了公证书。当然,公证员是以着便装隐名参与的。而这种隐名公证取证的形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隐名公证取证20万元整;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审理时,隐名公证取证所获的侵权产品当庭启封,被告不得不承认被指控产品确系他们厂生产,并提出希望能调解的请求。强有力的证据使原告在本案一开始就处于优势地位,获得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为本案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 把握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原则
被告虽然承认了被指控产品确系他们厂生产,但他们辩称没有侵权,而是实施合法的、自主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向法庭出示了专利机关授予的专利证书。在法庭质证时,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法庭表示,对被告提交的专利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尽管被告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但我们已根据其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专利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已经查阅了被告该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3年11月12日,比原告专利的申请日2001年11月29日晚了将近两年。因此,其专利与本案所涉的Z1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关联性。这是基于权利在先原则而提出的主张。其依据是200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专利权为从属专利等问题的请示》:“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依法保护申请在先的专利。”
接着,被告又辩称他们的产品并没有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其产品的上、下两定位块的两个边角是方角,而专利是圆角。两产品并不完全相同,故不构成侵权。完全覆盖原则是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是指从专利权利要求字面含义上认为各技术特征彼此相同,即被控侵权客体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该原则在美国又称为字面侵权原则(literal infringement)1/4圆扇形状的上、下两定位块,其底边也为圆弧,顶角也是圆角,其仅将其中两边角以方角替代圆角,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属于等同替换。”法院认定中提到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和基本相同的效果就是构成等同侵权的三要素。等同原则是判定专利侵权的又一重要原则。
经审理,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莹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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