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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中对婚外者合法权益的保护.doc
关于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一、第三者存在的客观性
随着国门的打开,经济的快速发展,多元化文化的渗透,使中国人的道德观、价值观、婚姻观都发生改变,对传统婚姻“从一而终”观念的颠覆,是第三者得以产生的文化和观念土壤。而且经济发展使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减弱,一方的生存不再依附于另一方。男女双方在感情上的需求更加追求情调与浪漫的爱情,对于原本生活就比较忙碌、单调的现代家庭而言,极易发生婚外情及第三者介入。还有就是婚前同居现象削弱了婚姻的约束力,冲击了夫妻忠实的底线,让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义务沦为一纸空文。并且随着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对第三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也是造成这一现象普遍发生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法律和道德也都表达了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的原则和义务,而现实却通过数据以及很多很多案例说明了中国第三者现象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从法律回避第三者上面的原因分析,只是说明了第三者现象大量出现的一种社会、经济以及文化背景。从我们现在了解到的情况看,关于第三者背后的故事事实上是很复杂的,很难用“对”或者“错”来一言蔽之。这当中确有很多是对配偶不忠、因自己的欲念而去找第三者的,也有的是受三妻四妾、多子多福封建思想的影响,找了二奶、三奶、四奶。但也有很多另外的情况,比如婚姻已经死亡,或者双方性格、价值观不合导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甚至是一方品质恶劣而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离婚,自己又找到了真爱。由于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自己的真爱就成了第三者。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谴责谁呢?
二、法律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加强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第三者的问题或多或少的已经被卷入到法律的规定中来,但是其本质上更应当为一个道德问题。即使法律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也应当十分的谨慎,并且更要注意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以保持法律中立和理性的立场。因为第三者在道德的平台上已经处于低地,在民众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胁迫下自己的的正当的合法权益最容易被侵害。这在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度里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来,倾向于将所有的有涉婚外同居的赠与(遗赠)行为认定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违法而无效。只要赠与(遗赠)一旦沾惹上婚外同居,就被视为洪水猛兽,而后一概判决为无效,的确无法让人信服,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初衷。
婚外同居行为是违反性道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与婚外同居有关的行为都违反公序良俗的例如在我们可以分析如下:首先,我们不否认黄永彬与张学英婚外同居,的确是违背我国婚姻法的违法行为;但是这并不能推论出黄永彬遗赠给张学英遗嘱因此当然无效其是否有效得视黄永彬的动机而定。在本案中,黄永彬患癌症自知将不久于人世,他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4月22日即撒手人寰。他在那时立遗嘱,是为了处理自己的后事,而绝对不是为了开始或者继续与张学英的同居关系,而应该是对张这么多年来照顾和陪伴的感谢,因此黄永彬的遗嘱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是有效的,张学英完全可以凭借遗嘱获得遗赠。当黄永彬病重之际,张学英对黄永彬的悉心照顾和黄永彬对张学英的感激难道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吗?如果黄永彬遗赠给张学英以财产是为了对张学英表示这么多年的悉心照顾,那么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吗?根据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赠与是为了鼓励合同另一方从事某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或者是对合同另一方实施这种行为的一种奖励,那么这种赠与根据判例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但是如果是因为感情而为的赠与,则不应该同等对待。因为如果赠与的目的是要求继续保持通奸关系,或者为了对情人的热情进行奖励而为的,那么实际上此种赠与与婚外同居关系相结合就具有了性交易的意味,而性交易则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与此相反的是,如果基于感情的赠与也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那么赠与制度本身就会受到严重挑战,因为任何有理性的人所为的赠与他人的财物无不出自情感的考虑。而出于情感所为的赠与,是不会对法律内在的伦理原则和道德标准构成侵害的,如果仅仅因为其与婚外同居关系有牵连就认定为无效,就会有导致法律成为直接而积极地去强制某种道德行为的实施工具的隐患。于是,有涉婚外同居的行为与违反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被割裂开来,并非所有的类似行为都会触犯公序良俗,只有那些将赠与赋上性交易色彩的行为才应该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而剩下的将被法律从容放行。婚姻道德在承认私有财产合法的国度,法不禁止即自由民事主体得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赠与和遗赠都是处分财产的方式,人们可以将财产自由地赠与(遗赠)给亲朋好友、邻居或者慈善机构,甚至路边乞讨的陌生人。法律对于这种行为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不予干涉,因为在私法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私法自治原则赋予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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