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仲裁裁仲裁裁决司EWTN法审查中的伪造、隐瞒证据问题.doc
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伪造、隐瞒证据问题
刘军华
依照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属于可撤销的理由。上述规定从文义上似乎不难理解,但在审判实践中,将上述规定放在当前的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架构中考察,就会出现当事人是否负有“真实义务”、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法理在这两条的适用中应如何把握的迷惘。从实际操作来说,也会遇到“伪造证据、隐瞒证据”应如何认定,其概念和标准如何把握的困难。
一、“伪造证据”是否包括当事人的虚假或者不实陈述
在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中,当事人陈述也是证据形式之一。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做虚假或者不实陈述的现象大量存在。从道德上来说,当事人不应做虚假陈述,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所谓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的问题,在国内的学理上地位未定,立法上更是付之阙如。对于当事人陈述,民诉法上只规定了如何审查判断,并未将虚假陈述规定为伪证行为的一种予以规制。比如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可见,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目前尚难下一个定论。因此笔者主张,在撤销裁决程序中,考察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应当排除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同样,对于虚假“自认”的问题,也不作为裁决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进行审查。当然,不作为“伪造证据”的审查范围,并不排除作为“违反公共利益”的审查范围。
二、“伪造证据”是否必须影响了裁决结果才构成撤裁理由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需要“伪造证据”造成影响裁决公正时,才能构成重新仲裁的理由,仍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虚假证据虽然被仲裁庭采信,但如果该证据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裁决结果的,为维护仲裁机制解决纠纷的高效性,不宜因此指定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或者撤销相关裁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从法条上看,立法明确将“伪造证据”与“隐瞒证据”作了区分,并不要求“伪造证据”也必须造成影响裁决公正的结果,才构成撤销的理由。其次,伪造证据是一种严重妨碍程序公正的行为,除了影响到证据是否应当采纳之外,还可能需要给予必要的民、刑事制裁。只要存在这样的行为,应直接否定裁决结果的正当性,而无需考虑伪造证据在裁决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如果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伪证已经识别出来,并没有采纳,那么就不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
三、“错证”在司法审查中如何处理
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也有当事人将错误的鉴定结论、证人因记忆错误所做的证言、内容书写错误的书证等,统统称为“伪造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有关裁决。对于什么是“伪造的证据”或者说“伪证”,立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诉法和刑诉法均仅列举了伪证的一些具体表现形式,规定了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在学理上,伪证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本文对此不作深入探讨。但是按照“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文义来理解,认定“证据是伪造”必须要有“作伪行为”的存在,除了证据首先要是不真实的以外,还要有主观的意图和一定的行为表现。此外,如前所述,伪造证据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这样的认定,应当强调主、客观一致,没有伪造的故意,不能认为伪证。那么,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证据确实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但并非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意为之,也就是说不能归入“伪造证据”的情形,是否也应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呢?
有法官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问题进行审查,这说明立法的立场是可以对仲裁的实体问题进行司法干预。如果发现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错误的,其结果也必然缺乏正当性,应当将此情形视作“伪造证据”,直接撤销有关的裁决,或者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也有法官认为,“错证”和“伪证”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等同视之,但如果发现证据确有错误,司法不进行干预,就无法实现个别正义,如果错误的证据影响到了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则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通知重新仲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忽视了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在法解释学上,“错证”不在“伪造证据”的文义“射程”之内;其二,立法上,对仲裁奉行的是司法“有限干预”原则,撤销裁决的理由既是权利救济规范,更是司法干预的权力限制规范,而“错证”与“伪证”有本质的不同,不能通过漏洞补充的方法,将法条含义扩大;其三,即便附加上“影响裁决公正”的要件,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上很难做到司法统一。基于以上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错证”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特殊情况下,如果“错证”的存在显然严重造成了裁决不公正,法官可以行使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