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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相互担保制度研究.pdf
◆法制园地 2012 ·04 (中)
企业间相互担保制度研究
陈杰东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企业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
特别是正处于发展上升期的中小企业。企业为谋求发展,通过相互担保的方式进行融资的现象日趋频繁,而相对于实际需
求,我国的立法现状存在明显不足。在本文中,一方面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寻求企业间相互担保中公司自治与法律强制的
平衡点;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实践与立法,提出宏观上强化立法理念的创新,微观上则从主体、内容方面对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 企业 担保制度 法律秩序
作者简介:陈杰东,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 )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 12 04-038-02
一、企业间相互担保的内涵 这个雏形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增多,担保形式的多样化等,就形成
企业间相互担保的基本内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在我国 了“相互担保链”。
现行的制度规范下,企业间相互担保时指:企业作为一整体或以 (三)担保客体及范围
法人形式或以企业名下的物和财产为对方做担保,以保障法定或 从整体上分析,在企业担保的客体中,除了传统的动产与不
(
意定之权利得以实现。指企业在为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 动产外,担保的客体不断扩大,无形财产、未来财产、集合财产等
得到了其他企业的担保,后二者可以是同一企业,也可以是不同 均最为可作为担保的财产。其中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企业信
)
企业。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用、票据权利、品牌、经营权等在担保中的作用日趋重要,一方面
(一)担保主体——企业 无形财产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有体财产的价值,例如品牌价值;
我们在讨论企业间相互担保时,首先应当考虑作为担保主体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有行财产和无形财产常常是相互转化
企业的担保途径。一般来说,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担保 的。例如商品出售以后就转化为债权,而知识产权在转化以后又
理论,大类上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而企业作为一个特殊 变成了货币。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售以后,就可以能形成应收帐
主体,既可以做物保,也可以做人保。 款。从广义上讲,企业担保的客体涵盖了普通的动产不动产,而
就担保物权而言是指提供一定的物作为担保,担保权人可以 且还包括无形财产(信用,知识产权等),未来财产,集合财产等各
就该担保物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也称为物的担 种形式。
保制度。而与之相对的人的担保,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 从个体上分析,某企业作为一个特定的担保主体,原则上其
身的财产或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制度。在这种担保中, 担保的客体包括企业的各项财产。从各国立法看,以企业资产的
担保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担保人的特定财产,而只能在债务人不履 全部作为一个整体设定抵押权的,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英美法
行债务时,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根据上述的定义,企 上的浮动担保,一种是大陆法上的财团抵押。两种财团抵押各
业在作物保时,更多的以企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现在及未 有优势,英国式的浮动抵押更有利于企业融资和自由经营,而德
来可得之财产作为抵押,即以浮动抵押的方式设立。我国在立法 国的财团抵押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现代法上,两种财团
上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物权法》第181 条第1 款规定:“经当 抵押的方式有融合的趋势。我国本系大陆法系,在担保制度上也
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 一贯沿用德国式体系,但《物权法》的出台,以及其中第 181 条关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由此可见,企 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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