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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析探讨与研究.doc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析   魏忠   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其基本涵义是指庭审前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它是实现庭审前信息交流的重要装置之一,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 。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外立法及其价值进行考察,并进而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初步构建。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外立法简介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置证据开示的国家之一。英国从17世纪就陆续出现证据开示的司法判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以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开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英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开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开示义务。其中检察官的证据开示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实现提供义务”;二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开示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   材料,这种义务被称为“开示的义务”。辩护一方在法定情况下向检察官开示本方证据或提供本方辩护理由的义务也是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要内容。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控辩双方都负有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首次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开示的范围。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通常发生在预审阶段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各方当事人可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做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或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其他国家如日本旧刑事诉讼法实行职权主义的卷宗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检察官“起诉状一本主义”,控辩双方只要准备向法院提出本方证据,就负有向对方开示该证据的义务,开示的范围限于将要在法庭上提出或作为指控的证据。意大利的证据开示制度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特色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意大利允许检察官将一小部分证据材料移送给法官,其他大部分证据则只能由控方在庭审时提出。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分析   准确的讲,证据开示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产物。证据在庭审前开示,而不是仅仅等控辩双方在开庭时才出示,显然是着眼于控辩双方有准备的防御和辩论。可以认为,这是证据开示产生的直接动因,但证据开示的存在及其在两大法系的广泛认同,原因绝非仅限于此,这只是一种表象而已,实际上,证据开示蕴涵了现代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正是这些价值理念的力量奠定了它存在与发展的坚实根基。   1、真实发现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以“竞技理论”作为其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采取“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依靠处于利益对立面的控辩双方对案件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来最大限度的揭示案件的真实面貌,这就需要控辩双方庭审前对证据有所了解,对证据事实的证据能力、证明价值有所判断,为庭审辩论作好准备。在美国,早期的诉讼“被视为一种比赛或比武,每一方律师都竭力为其当事人而奋战。这种诉讼的缺陷在于,最终的裁决常常是对律师的杰出技巧的奖赏,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所作的宣判” 。   到20世纪前期,证据开示的出现才使美国走出了真实发现道路上的“雷区”。它可以使控辩双方明确争议的焦点,引导法庭辩论顺利开展,否则,庭审就成了控辩双方的一个演艺场,双方可以漫无边际的各说各人所持有的证据和调查的有关事实。另一方面,证据开示可以防止在法庭审判中相互实施突袭,使对方措手不及,而任何时候庭审证据突袭都是与真实发现的目的相背离的。“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证据开示就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突袭或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这是因为,证据开示能够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这一方面使得调查更为彻底和全面,另一方面也使诉讼双方在审判前能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因此能在审判中针对那些貌似真实的情况进行提问和检验,从而获得案件的真实。   2、辩护权保障与人权保障   人权,从最广泛的意义看,是指人的个体或者群体,给予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居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生活、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是法律的来源,也是判断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只有体现和充分保障人权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世界各国均将保障人权作为本国法律的核心职能和理念加以实施。   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护的重点,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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