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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探讨与研究.doc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   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2、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   分析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基本方面可以得出,工具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基本上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价值冲突二律背反性”。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要求刑权机关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多快好省”的打击犯罪,对于公正、秩序、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要素的涵盖面不够宽阔,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刑事诉讼工具主义价值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主张。这是因为我国数千年来风行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传统文化中缺失程序公正和人权观念。但是,考察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可以知道,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侦查人员已经利用DNA技术证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血迹与辛普森的基因相符,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加上承办此案的警察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这对于关系辛普森罪质是否成立的证据来源来说不得不是一个“合理怀疑”的对象。   在出现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法治国家几乎必然的选择牺牲实体正义以保障程序正义和人权。这在我们有些民众看来几乎是不可思议,但是在美国司法界却是理所当然,这种近乎苛刻的程序正义标准正是维系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必然选择,牺牲个别的实体正义换来整个法治局面的稳定和统一,才是法治理念的根本。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就规定了“正当程序”条款: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位其他各国在宪法性文件中对刑事诉讼提出基本要求和对公民自由和人权提供基本保障做出了典范。对于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认同和赞赏以及极力引进,我国法学界从未停止过努力,但是这种努力遭遇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民意以及法律从业者素质等多个阻力因素,使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在某种程度上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2003年以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之要求——牢固树立实体发与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主张也应运而生。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主张,是在刑事诉讼关系严重失衡实践中刑事追诉机关侵犯人权日趋严重的严峻形势下产生的,其目的是在强调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这对于遏制不守程序、侵犯人权现象的泛滥,推动我国的司法文明建设的意义自不待言。但是有学者指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主张,看似一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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