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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考研真题必考知识点归纳系列之刑事诉讼法(凯程教育).doc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辅导课程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凯程专业课辅导中心 制作
刑事诉讼法学框架
一、总论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种类,权利与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制度论
管辖如何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回避回避的理由,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责任和诉讼地位证据证据种类分类;证明强制措施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机关,具体适用程序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程序期间计算延长
三、程序论
立案立案材料来源,立案的程序和处理侦查提请起诉起诉,移送材料,不起诉
一审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提前审查程序,开庭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的组成,造成法庭审判中断的三项制度,判决、裁定、决定自诉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二审方式,期间;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结束程序的条件,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文书,决定作出何种法律手续
4.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将对保证人处以一定的罚款。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已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协助他逃匿以及明知他的藏匿地点而拒不将他找回,或者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并且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义务,则应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采取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5.取保候审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取保候审超过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6.取保候审的撤销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
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第四节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无权决定拘留。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二、拘留的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即可进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权在上述第(4)、(5)两种情况下,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三、拘留的程序
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一定要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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