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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pdf

/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构成要件 1.对象只能是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 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2.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 自主决定权的行为。所谓“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直接针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 妇女实施猥亵行为; (2 )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 (3 )强迫妇女自己实施猥亵行为; (4 )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3.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合,只要行为人与 被害人在场,而没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都成立本 罪。 4.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换言之,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 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 周岁的妇 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5.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与强奸罪 做相同的理解。 6.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7.主观:不要求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因为即使没有这种倾 向的猥亵、侮辱行为也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二)本罪与(普通)强奸罪的区分 1.行为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 后者则是性交行为; / 2.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后者的直接正 犯只能是男子; 3. 目的不同:前者不要求具有奸淫的目的;后者则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提示注意6 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般不另行认定为强制猥亵、侮 辱妇女罪,而应将这种行为与强奸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猥亵儿童的,应当比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重处罚。 六。非法拘禁罪 1. 保护法益:他人的人身自由。 提示注意7 非法拘禁必须剥夺的是现实的自由权:换言之,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如果某 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就表明行为没有妨害其意思活动,因而没有侵犯 其人身自由。 2. 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1)转化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 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种情形下,认为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杀害的故意) (2 )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 重伤、死亡的,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即重伤、死亡结 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非法拘禁可能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 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当然, 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拘禁者伤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是结果 加重犯。 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对此应作如下 理解: (1)债务的性质:不仅仅限于合法债务,还包括非法债务; (2 )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 / 架罪论处。 (3 )索取的对象不限于债务人本人,还包括绑架债务人的亲属索债。 4.从重处罚的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 归纳总结1 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的,以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适用第238 条第2 款前半段的规定——结果加重 犯。 2.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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