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的中断.docVIP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的中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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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的中断.doc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的中断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的中断。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不作为犯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结果与时间、地点、方法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因果关系特点 (1)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 第一,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致使其淹死;甲对乙的住宅纵火,乙为抢救婴儿进入住宅被烧死;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急速逃跑时摔下楼梯死亡。甲意图杀害乙,在山崖边致使乙重伤昏迷后离去,乙醒来后刚起身就摔下悬崖死亡。 第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了异常行为,造成了结果,但考虑到了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因果关系。 例如:数个被告人追杀被害人,被害人无路可逃跳入水库溺死,或者慌乱中跑到高速公路被车撞死。甲向站在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听到枪声后跌入悬崖摔死。甲向湖中小船开枪,船上的乙为躲避跌入水中淹死。 第三,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或者异常的行为,但是,如果该异常属于被告人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仍然能够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不会游泳的练习者到深水区游泳,教练对此熟视无睹,练习者死亡。 第四,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如果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的被告人的指示而实施的,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例如:非法行医的被告人让身患肺炎的被害人到药店购买感冒药,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正确治疗而死亡。 第五,被告人实施行为后,被害人介入的行为对造成结果仅起轻微作用的,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伤害乙后,乙在治疗期间没有按照医嘱正确休息,乙死亡。 第六,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例如:甲杀害乙,但乙仅受轻伤,乙因迷信鬼神涂抹香灰,导致感染细菌而死亡。甲损坏乙的容貌,乙因此自杀的。生气的妻子不让丈夫进门,丈夫为表示悔意站在门口,结果被冻死。法律 敎育 网? (2)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 第一,与前行为无关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否认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断绝)。 例如:甲投毒杀害乙,乙在服毒后被丙开枪射杀而死亡。 第二,当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的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依然应当肯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不具备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人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应否定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意图杀害乙,乙身受濒临死亡的重伤,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产生重大过失,乙死亡;再如甲意图杀害乙,乙身受轻伤,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产生重大过失,乙死亡 第三,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者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将身在汽车上的乙推下汽车,导致乙被过往车辆碾死。 第四,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时,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就只能认定第三者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伤害乙后,乙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却因救护车翻车导致乙再次受伤而死亡。 第五,被告人的前行行为与第三者的介入均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肯定二者的行为都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乙分别朝丙开枪,虽没击中要害,但两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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