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无因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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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无因管理。2014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违约金的调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履行 1.最严格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不作为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2)为他人利益:利他兼利己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受委托或无法律上原因 2.效力 (1)关于必要费用 (2)关于债务负担 (3)关于损害补偿 注意:以上费用的承担不以产生管理结果为前提,也不以被管理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3.善管义务:但紧迫状态下,除非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不适当管理不承担责任 4.特别注意: (1)无因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2)管理人管理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则,构成侵权 5.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2)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之要求;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法律 敎育 网? (4)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例题】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21题,单选)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个人劳务致人损害 【解析】选项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在甲昏迷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照看,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照看小孩,因此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于照顾而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属于不作为的侵权。 选项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但本题中,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 【例题】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9题,单选)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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