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无因管理.doc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无因管理。2014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违约金的调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履行
1.最严格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不作为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2)为他人利益:利他兼利己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受委托或无法律上原因
2.效力
(1)关于必要费用
(2)关于债务负担
(3)关于损害补偿
注意:以上费用的承担不以产生管理结果为前提,也不以被管理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3.善管义务:但紧迫状态下,除非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不适当管理不承担责任
4.特别注意:
(1)无因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2)管理人管理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则,构成侵权
5.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2)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之要求;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法律 敎育 网?
(4)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例题】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21题,单选)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个人劳务致人损害
【解析】选项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在甲昏迷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照看,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照看小孩,因此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于照顾而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属于不作为的侵权。
选项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但本题中,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
【例题】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9题,单选)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四川省2004年肺结核流行特征及空间聚集性分析.pdf VIP
- 《小肠梗阻的诊断与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23版)》解读.pptx
- 回收、暂存、中转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 电路与电子学-课程教学大纲.doc VIP
- 安徽省A10联盟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11月期中考试物理试题及答案.pdf
- 第三届全国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技能大赛(汽车电气装调工赛项)考试题库资料(含答案).pdf
- 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202305.pdf
- 东华大学819有机化学2018年考研真题.pdf
- 精品推荐企业财务制度通用版汇总.docx
- 2016年东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9有机化学考研真题.pdf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