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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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pdf

/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考试的知识体系 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 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 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 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 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解除其职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法律敎育 网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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