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概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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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概述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概述。2014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概述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司法考试宪法讲义:选举制度 (一)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 1.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而有不可缺少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法律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它性。 2.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二)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国籍的取得方式 (1)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 第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3.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血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3条)。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国籍法》第15、16条)。 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 (三)基本权利的效力 1.基本权利效力的概念与特点 基本权利的效力指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具有如下特征: (1)广泛性:基本权利约束一切国家权利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 (2)具体性:基本权利的效力通常在具体的时间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活动中感受到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的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 (3)现实性: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4)可诉性:宪法在实践中如发生基本权利的争议,应通过具体的诉讼或其它形式得到解决。 2.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是现代国家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 (1)对立法权的制约: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控制其立法裁量权 法律 敎育 网 (2)对立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行政活动应当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 (3)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约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司法活动应当给予保护基本权利。 3.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1)限制的方式 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内在制约 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应当说,凡基本人权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皆存在这种内在制约。因为权利的和平共存是构筑公正、合理权利体系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权利均有理由绝对高于已身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也未必所有基本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其他非基本权利的牺牲为代价。为了自身基本权利的享有,也为了他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以适当形式划定公民基本权利之合理维度,其正当性是不言而喻的。 外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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