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docVIP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doc

  1. 1、本文档共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doc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进入紧张阶段,经济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经济法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在证券法与公司法关系问题上,有“关系法学说”和“特别法学说”两种基本观点。“关系法学说”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关系法。证券法在调整企业证券(主要指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同时,还要调整政府证券和其他流通证券,故证券法与公司法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交叉。同时,证券法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法虽然也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主要宗旨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及行为。因此,证券法与公司法在立法宗旨上有别。“特别法学说”认为,证券法为公司法之特别法。证券法规范之对象除政府债券外,全部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之募集、发行和买卖,此问题原本应规定在公司法中,但证券法规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若将此等规范一并规定在公司法中,难免有畸重畸轻之感。同时,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一般规则,证券法侧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即使公司法与证券法在相关问题上均有规定,但侧重点应当不同,证券法属于公司法之特别法。 确定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既要考虑特定国家实证法现状,也要考虑证券法的特殊性。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将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作为调整对象,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无疑是公司进行融资的基本途径,也是《公司法》重要的调整内容。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发行、转让以及公司债券问题已作出较具体的规定,《证券法》进一步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显然采取了“特别法学说”。 但在理论上,“关系法学说”具有更大的合理性。首先,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不应限定于股票和公司债券,而应扩张至各种流通证券。现代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消除证券欺诈行为而产生和制定的。某种证券一旦获得流通性,就会成为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工具,社会公众投资者就将面临被欺诈的危险。为妥善保护投资者利益,消除证券欺诈,必须采取特别法方式给予投资者以特殊保护。无论股票和公司债券,还是其他流通证券,均可能成为证券发行人或其他持有人借以实施欺诈的工具。在我国,发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其他流通证券并借此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并非罕见,利用国债或国债期货操纵市场的情况也曾发生。在美国,立法者正是考虑到流通证券具有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才不区分企业证券与政府证券,甚至不论证券名称如何,一并纳人证券法调整范围之内。根据这种立法例,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对象上,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仅由公司法调整的内容,典型者如公司组织法方面的各类规则;二是仅由证券法调整的内容,如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外的其他流通证券;三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的内容,如股票的发行与转让。鉴于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关系复杂,不宜将证券法简单等同于公司法的特别法,否则将会有碍于证券市场的顺利发展。其次,证券法和公司法在立法宗旨上确有差异。各国学说理论均认为,公司法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平等地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公司法旨在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给予同等的一般性保护,无法给予任何当事人以特殊法律保护,证券法则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宗旨。在某种意义上,公司是大股东把持下的公司,是大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证券法必须对小股东利益给予特殊关注和保护。证券法不仅要规范公司和股东的行为,甚至要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则,虽然难以按照公司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却可依照证券法承担责任。为切实体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有些国家甚至专门制定《投资者保护法》,并将其作为证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投资者和公司为两端的天平上,证券法更偏向投资者利益,而公司法则比较偏向于保护公司利益。 此外,证券法和公司法在法律渊源、调整手段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也存在着重要差异。故在理论上,不宜简单地将证券法理解为公司法之特别法。当然,如果将证券法调整对象限定在公司证券范围内,证券法相应地成为公司证券法,证券法也就成为公司法的特别法。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文档评论(0)

docinppt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