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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复习: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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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复习: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司考行政法复习: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必考点,
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的复习笔记,为2013 年顺
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行政强制执行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地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只有当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了使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不得已
而采取的一种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这一事实存在,行政强
制执行不可能发生。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
务,既包括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又包括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例如,应该依法纳税的而不纳税、应该
停止伪劣产品生产而不停止等。二是行政相对人确实负有法定义务。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
行政决定,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是法律规定或行政决定以外的义务,则
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三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不是无法履行,而是主观上故意不履行。
2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
相对人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
机关。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的行
政机关才能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同时,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也是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
定的,不能随便滥用。
3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
如将被行政拘留的人拘束至拘留所。
4 .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这是因为,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实施强制执行的一方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机
关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如果放弃,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
允许的。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国家授予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会有也不允许有执行和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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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
实施为辅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前面讲了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问题,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在行政机关
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又不履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时行政决定不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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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几种特殊情况下要停止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又如何?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其合法就执行,如果认为其违法就退回
(不能撤销,因为没有人告) 。如果当事人起诉,则法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做判决。法院将诉
讼过程即审查具体行为合法性与接到行政机关执行申请后对合法性的审查合一。所以客观上,在行政机关没
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因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不停止是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规定了两种不停止的例外情形:一是涉及到公共利益;二是行政给付,如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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