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合同纠纷案FFEB件地域管辖模式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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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合同纠纷案FFEB件地域管辖模式探析.doc

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探析   王太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异地合同不断地涌现,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异地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地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异地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人民法院之间争夺管辖权(以下统称管辖权争议)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管辖权争议一旦发生,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中止时间少则一月,多则数月,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审理,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了遏制管辖权争议的发生,笔者试图对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异地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有所裨益。   一、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现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地在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其他条款是对特殊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上述条文均规定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同时享有管辖权,从而形成了管辖权冲突,导致了管辖权争议的频繁发生。管辖权的争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原告向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受诉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这种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就转化为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二是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当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35条的规定,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最先立案时,就形成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之间往往力争管辖权,互不相让。为争得管辖权,一些人民法院往往把立案时间提前,甚至要求原告修改起诉状的日期。案件一旦发生管辖权争议,诉讼就不得不中止,待管辖权争议解决之后,诉讼才能继续进行。   造成管辖权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争议的发生是各种原因结合的结果。主要原因有:一是体制上的原因。由于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当地党委和政府,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往往对法院施加影响,要求法院依照其意志为本地当事人“服务”。法院迫于压力,勉为其难。二是法院自身的原因。由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在涉及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时,一些素质不高的法官因受本地人情关系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偏袒本地当事人,在涉及管辖权问题上给本地当事人出谋划策不足为怪,在一些法院内部对此问题甚至形成共识。上述一、二方面的原因就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三是法律规定的缺陷。如前所述,多数合同纠纷案件都规定了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享有管辖权,为管辖权争议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基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当本地当事人在外地法院成为被告时,本地当事人为了能在本地法院诉讼,本地法院为了能为本地当事人“服务”,都在法律上寻找有利于本地的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争管辖权,管辖权争议的产生也就顺理成章、合理合法、水到渠成了,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审判实践中,管辖权争议的产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当事人造成了无谓的麻烦,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扩大了因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影响了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管辖权争议的产生与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格格不入。因此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有必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二、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模式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便”原则。既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又便利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贯遵循的原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便”原则体现在确立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模式方面应从整体上予以考虑,既不能只考虑一方当事人的方便而不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和法院审判的不方便,也不能只考虑法院审判的方便而不考虑当事人的不方便,应当从全局的角度统筹考虑,取舍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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