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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之比较.doc

中国大陆之名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比较研究 李祖明 (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 【内容摘要】 名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都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三者有很多共同之处,也存在诸多差异。理解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利经营者从根本上注意和解决市场中的品牌管理问题。 【关键词】 名牌 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 品牌管理 Comparative Studies on Strong Brand, Well-known Trademark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Li Zuming (GI 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Abstract】 There are some in common and many differences among Well-known Trademark,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Brand Management. It is helpful to solve many troubles on brand management that understand the connection and distinction among this three kind business marks. 【Key words】 Strong Brand Well-known Trademark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Brand Management 在中国大陆名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被企业及地方政府广泛追捧。名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本质是什么,三者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是那些追捧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未及深入理解的问题,也是学界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学人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名牌的内涵与名牌评比 1、名牌的内涵 名牌即知名品牌。名牌也好、品牌也罢都不是法律概念,但名牌在消费者心中有着比较明确的含义。 《辞海》对“名牌”的解释是:著名的、有信誉的品牌。企业凭借自身特有的资源优势,在产品设计、质量、包装、款式、品味、服务等方面形成与众不同的优点,并在长期营销中得到消费者信任而形成。因其知名度高,往往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它是一个产品的标志、质量、性能、使用可靠程度的集中表现;同时还凝结着企业的科学管理、市场信誉、追求完美的企业精神等诸多文化内涵。 名牌即民牌。著名学者艾丰认为:名牌“民定”、“民创”、“民护”、“民享”,所以说它的实质是“名牌是民牌”。 公权力参与的名牌评比不仅存在不合理性,而且存在不合法性,或者说公权力参与的名牌评比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名牌管理 不论公权力参与的名牌评比动机如何,事实上的影响可谓百害一利,这唯一的一利可能体现在对名牌产品的市场宣传上。问题是,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和消费者渐趋理性,“国优”、“省优”、“部优”已渐渐淡出,“中国名牌”、“世界名牌”也备受谴责,公权力评比出来的名牌并不能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同。 名牌的影响力在于市场及消费者对其的认识和依赖度,而这种认识和依赖又依存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因此,名牌的管理和宣传就应当立足于企业本身的具体工作。市场经济中的宣传当然不可少,那种能够代表消费者的认知和选择的市场活动,包括消费者的评比,自然也成为品牌管理的一部分内容。 二、驰名商标的归位 1、驰名商标的制度起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最早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是用于弥补商标注册制度中的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申请在先原则的适用虽然能够带来效率的提升,但却可能造成一些有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一)规定:商标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已经高于《巴黎公约》中对成员国的基本要求。比如在中国大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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