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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澹化概念探微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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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概念探微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商标淡化行为日趋隐蔽和精进。学界关于商标淡化概念的讨论众多,然商标淡化实际是指,在后商标权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在与该驰名商标所标示的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因在后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削弱或商誉受损之行为,而不管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随着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手段也越来越丰富,商标淡化侵权事件亦愈发凸显。然何为商标淡化、淡化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商标淡化的构成要素等问题仍悬而未决。为了更深入地认识商标淡化,使该制度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笔者结合美国有关淡化的法案、特别是《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谨就商标淡化的定义、分类、特点和构成等进行探讨,与读者分享更为清晰的商标淡化概念,同时就教于方家。
一、商标淡化的基本含义
“淡化”一词是个舶来品,我国商标法中并无此概念。淡化(dilution)就像往盐水里倒入淡水,刚开始的几滴对咸味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淡水的不断涌入终究会把盐水变淡。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6,FTDA)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商标淡化以明确定义。所谓商标淡化是指,“对驰名商标指示和区分产品或服务能力的减少或削弱,而不管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 of 2006,TDRA)没有赋予淡化新的定义,但它却规定了淡化的基本形式:弱化(blurring)和丑化(tarnishment)。因此,可以从这两种基本形式入手来理解商标淡化的含义。
弱化是指,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受到削弱的行为。比如“杜邦牌”鞋子、“别克牌”阿司匹林和“柯达牌”钢琴就是对著名商标的弱化使用。弱化的形式多样,比如: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前者淡化情况非常明显,因此在淡化理论之外,法院还可以利用不正当竞争理论、混淆理论来认定侵权成立;后者淡化情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商标淡化侵权中较为常见。与FTDA不同,TDRA仅强调淡化对驰名商标显著性和商誉的影响,而未提及淡化对产品或服务出处的危害。这一规定让淡化回归到了谢希特的主张:淡化是对商标独特性的削弱。
丑化是指因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商誉受损的行为,比如把高级珠宝的蒂凡妮(Tiffany)商标用在劣质小饰品上;将著名的儿童玩具商标使用在色情网站上;将世界著名的香水商标用于厕所清洗剂或杀虫剂上,等等。这些使用行为可能使人对驰名商标产生不舒服、厌恶的感情,从而污染了该商标的形象和商誉。
综上所述,淡化是指:在后商标权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用在与该驰名商标所指示的不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因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削弱或商誉受损的行为,而不管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二、商标淡化的主要特点
商标淡化理论渊源于商标混淆理论,即,淡化理论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之上,并以混淆理论为支撑、补充或强化,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在适用上并不是完全的非此即彼。然与商标混淆相比,商标淡化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主要有:
(一)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在当今注意力经济时代,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不法企业觊觎的主要对象”。FTDA规定,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出处和显著性;《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将淡化的对象限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排除了对出处的影响,以明显区别于混淆。美国有部分州对淡化对象的要求较为宽松,他们认为淡化的对象不一定非驰名或著名商标不可,显著性商标即可。笔者认为,商标淡化的范围不宜过分扩大,否则会造就限制自由竞争的不利局面。
(二)淡化的范围是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非商业使用,不属于淡化的范畴。其次,将类似商标用于竞争性商品或服务,其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务出处,利用他人的商誉来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比如都与内衣销售有关“Victoria’s Secrete”商标与“Victor’s Secret”商号。
(三)淡化的手段以相似标志为主,以相同标志为辅
淡化所使用的商标标志有时与原驰名商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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