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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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ppt

* * 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二、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一)市场准入 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市场准入可以分为主体准入和营业准入,两者有时难以绝对区分,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商法中的市场准入主要应指主体准入,相关法规主要体现为组织法,而非行为法。 总体上,商法中的市场准入强调形式公平。 (二)风险分散 通过风险分散,市场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增强。 1.事前风险防范 2.事后风险处理 任何一种事后风险处理措施,其实质都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分散风险,如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商事活动中必定会存在风险,立法者固然应重视风险的防范,但也不应忽视风险的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偏重防范而忽视处理。而且,由于新兴+转轨经济体制的制约,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体现为强化行政审批、上收审批权限等手段。 而当风险爆发时,国家常常束手无策,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又不得不充当“救火队”,救助措施通常仅具个案化意义。 国家通常不应承担市场风险,否则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无法确立,且极易引发道德危险。 (三)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 A.股份转让 在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高管转让股份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外,股份可自由转让。(见《公司法》第142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股东转让股份受到限制。(见《公司法》第72条)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证券法》第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等。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交易简便 意思自治。对于某些事项,并不涉及社会公益,法律不加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排除了繁琐的程序和方式。 交易方式定型 交易客体定型。如果交易客体是有形物品,赋予其统一规格或标识,使买方易于识别。如果交易客体是无形权利,使之证券化,简化了权利认定和权利转让的程序。 契约定型。格式合同 (二)交易迅捷 短期时效主义,如《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示主义 其目的在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如证券法上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相关主体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易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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