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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处理解析.doc

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处理解析 —— 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工伤案件引发的呼吁 【内容提要】员工因民事侵权引发工伤的处理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①]之间是选择赔偿、兼得赔偿、取代赔偿还是补充赔偿,当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且做法不一。但工伤处理着实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通过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工伤案件来引出该类案件在理论上、法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法律问题的解析,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有义务也有责任发表相关看法,赞同并且呼吁双重赔偿原则。[②] 【关键词】 民事侵权 工伤事故 双重赔偿 呼吁 一、基本案情 浙江某服饰厂女工莫某2007年12月15日21时许在下班途中乘坐其丈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不幸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货车司机驾车逃逸,交警事故认定莫某无责任,莫某丈夫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但逃逸,无法查实,没有任何身份及车辆信息。莫某因此事故导致骨盆粉碎性骨折,2008年3月20日被认定工伤,2009年1月24日经鉴定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莫某遂向嘉兴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规定,[③]以交通事故尚未处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莫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伤赔偿。法院意见是应先交通事故处理,即使本案货车司机因逃逸无法查实导致无法向其主要权利,莫某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④]向其丈夫主张民事赔偿连带责任。[⑤] 二、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法理分析 民事侵权与工伤事故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1、两者法律关系不同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事故赔偿关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民事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待遇请求权,其中向用人单位主要权利基础是依据劳动关系,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是依据行政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仅为民事关系双方。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认定以及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而民事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即按各自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适用法律和赔偿项目及标准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赔偿项目和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性规章的规定。民事侵权赔偿适用民法,赔偿项目和标准主要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5、主张权利的程序及时效不同  工伤赔偿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服裁决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的救济方式,原劳动仲裁时效为60日,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民事侵权赔偿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为1年。 二、国内外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现状 1、国外制度 (1)选择制度:因民事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职工可选择工伤事故赔偿或民事侵权赔偿,择一救济,不论赔偿高低。西方国家早期曾采用过该制度,比如英国,但该制度存在较大瑕疵,目前国外运用的较少。 (2)兼得制度:该模式又称做双重赔偿制度,即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还可获得工伤事故赔偿,同理在获得工伤事故赔偿后还可获得民事侵权赔偿。 (3)取代制度:以工伤事故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事故赔偿。排除了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可能。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有相关类似规定。 (4)补差制度:职工即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⑥] 2、国内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问中明确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⑦] ????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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