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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BOT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研究.doc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PP)国际前沿论坛交流论文
国际BOT 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研究
姜晓亮 苏州广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文从中国有关BOT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定的不健全谈起,分析了BOT投资与中国法律的冲突,从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BOT合同争议来保护投资方的合理权益;并对仲裁协议在BOT合同中的表述阐明了笔者的见解。
[关键词] BOT 争议解决 仲裁协议
[引言]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和移交,是指政府授予投资企业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为当地政府,另一方主体为投资企业,它们之间通过签订BOT投资合同,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OT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营运由一系列的合同所组成,其中 BOT投资合同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而BOT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更是合同中必要条款之一。
中国BOT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国至今无有关BOT方面的专门立法,调整BOT方式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BOT通知》);
2】 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3】 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4】1997年初,国家计委与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项目公司是运作BOT的公司,也是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项目公司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中,融资是最关键的一项。一般他说,项目公司的自有资本和长期负债之比在1∶9和4∶6之间,大大低于一般股债比例。
而我国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分别列举四种情况,从7∶10到1∶3,显然在中国BOT方式股债比例偏高的特点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如以此为标准设立项目公司,必会成为投资者用贷款方式解决投资资金的障碍。
2.3 与担保法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而在BOT投资合同中政府常常提供经营期保证,项目的后勤保证,不竞争保证,外汇的兑换和汇出担保,等等担保。
有一种观点认为: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是东道国政府为确保BOT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移交,对投资者表明其愿意承担BOT项目特许协议确立的责任的一种承诺,与我国担保法上所称的保证是不同的。在BOT方式中,东道国政府在与项目投资方签订的特许权协议中,为该项目所给予的政府保证,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在特许权期满后无偿收回项目设施所付出的代价,而非担保关系中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的商业信用。因此,有关一般担保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BOT中的政府保证。但这一观点没有得到中国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同。
2.4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
项目公司通过特许协议,从政府取得对某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这种特许权专有或竞争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不竞争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因为其限制了市场上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从而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sinarb@.sg 网址: .sg
3]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地址:ICSID, 1818 H Street, N.W.,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美国
电话:(202) 458-1534 传真:(202) 522-2615
网址: /icsid/
4]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地址:38 cours Albert 1er, 75008 巴黎,法国
电话:+33 1 49 53 28 28 传真:+33 1 49 53 29 33
电子信箱: arb@ 网址:
5]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地址:P.O. Box 16050, SE-103 21 斯德哥尔, 瑞典
电话:+46 8 555 100 50 传真:+46 8 566 316 50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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