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案例评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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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 评 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 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 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 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评 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 纯消息。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如果作者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 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作者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案 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 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 应新的需要。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试问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 修改权吗? 评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31条第3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 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本案中出版社虽然没有直接阻止作者进行修改,但却妨碍了作者进行修改。《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的“通知” 作用之一就是给作者一个修改作品的机会,作者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晃得拒绝,这是出版社的义务。更何况李教授已经做好了修改准备。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碍 了李教授的修改权,应按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 假冒名人之作是否侵犯了署名权? 案例:我国著名女作家王某出版了十几本诗和散文 集,最近她回母校看望老师,有很多喜欢她作品的女学生拿着署着她名字的书请她签名留念,结果这位女作家发现有些书中的作品根本不是她创作物,更令人气愤的 是,她发现好几本书中的作品从写作规律、个性、风格来分析,分明是男士之作。于是这位作家向人民法院投诉,要求出版社寻找真正作者并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责 任。试问作品的真正作者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吗? 评析:《著作权》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实著作权法中规 定的署名权包括以下含义:1、在作品上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2、禁止未参加合作、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3、禁止他人将自己的姓名署在别人的作品 上。本案中作品的真正作者为达成发表作品或获得利润的目的,而把自己的作品冠以名人的姓名。这不仅欺骗公众,也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权,还破坏歪曲了她的人格 和名誉、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应按《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是否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例:教授李某经过多年实验和科学研究,写出了一本专着,在专着发表前,其妻提出与其离婚,并以对丈夫的科研成果付出很大代价为由,提出在专着出版后享有一部分著作权,特别是获得报酬权,李某之妻的要求合理吗? 评 析:《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就是说作者的身份是基于这一特定事实确定的,著作权是作者的一项专有的、独占的和 排他性的权利,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只能归作者享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要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本案中李某夫妻离婚时,专着还未发表,李某也没有获得报酬,所以李某之妻提出分享李某的著作权是不合理的。当然,李某如果将来出版了专着并获得了报酬, 应该给予其妻一定的补偿,但这只是对其妻劳动的补偿,而不是著作权的分割。 翻译外国作品,署自己的姓名,是否属于抄袭行为? 案例:王某在某全国性杂志上发表一篇短篇小说,并获得了全国短篇小说一等奖,几年后,有人在一本外国杂志上看到同样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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