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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doc
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 新闻来源:戚谦????发布时间:2011-8-15 15:26:23????点击量:129次 ? ? ? 项目合作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
——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香港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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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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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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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人民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小建,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NOVELINDUSTRIES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荔枝角道850—870号永新工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曹其东,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国富,男,1945年8月8日出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和路司马渡巷60号改革月报大厦15楼。 委托代理人:赖桂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化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以(2000)民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审程序中于2001年5月15日追加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于2003年5月6日作出(2000)浙法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小建、朱平,被上诉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桂兰,原审第三人义乌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7日,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永新投资贸易有限公司,1996年1月4日变更名称为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一并简称为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签订了《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意向书实施问题的协商备忘录》,主要内容:1.关于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义乌方面赞成永新公司提出的关于“将义乌造纸厂现有大部分厂区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成一座类似于香港的太古城那样的,具有显著地方特色和现代化城市气息的园区,对外公开招商、拍卖,并以土地使用权招商出让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扶植义乌造纸厂实现产品结构调整,上其他工业项目,同时以小部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启动资金,把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思路;2.义乌方面对永新公司所提的彩印、包装及真空镀铝项目都表示有极大的兴趣,并将尽快组成专门班子就上述三个项目的产品方向、规模深度、市场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研分析,然后根据市场状况及资金实力等选择其中的1—2项,采用双方合资的方式共同进行开发,永新公司对上述选中的项目负责技术及设备引进,合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等届时再进一步协商;3.永新公司建议义乌方面以一家综合性的实业公司直接与永新公司接洽实施,并请市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义乌方面答应回去研究后尽快予以落实。
3月31日,绍兴轻纺帐号115014906288汇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1000万元。4月12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汇给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为万顺公司)1000万元。4月14日,万顺公司汇入永新公司北京办事处1000万元。
4月23日,南汇农行汇给义乌农行1000万元。4月26日,义乌农行汇给义乌绒毛化工总厂1000万元。4月27日,义乌绒毛化工总厂汇给万顺公司1000万元。
4月28日,义乌市政府(甲方)与永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原无偿拨给义乌造纸厂的约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和准确面积,根据规划图纸确定)由甲方负责收回,并以优惠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给乙方,供乙方开发商服、住宅楼,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按国家规定确定;2.出让地块为每亩65万元,签订协议时,乙方付定金100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付2000万元,其余地价款在签订之日起七个月内全部付清;3.乙方应自负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工人路段的建设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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