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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pdf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个人理财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点:物权法
● 定义: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
行。
● 详细描述: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民事基本法律。
1.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
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的交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
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
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
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4.抵押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
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
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
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
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5.质押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
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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