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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pdf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个人理财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点:物权法 ● 定义: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 行。 ● 详细描述: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民事基本法律。 1.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 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的交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 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 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 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4.抵押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 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 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 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 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5.质押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 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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