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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doc

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学校:牡丹江师范学院 题目: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院系:政法学院 班级:法2班 姓名:任剑 2001 年11月18日 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摘要】:在我国目前股权结构仍然是“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中小股东尤其是对弱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新规定入手,分析解读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中小股东; 权益; 保护 这学期开设了企业与公司法课,让我在对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运营模式等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同时也意识到了,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事项都须经公司的股东决定,。可是,就目前,我国的状况而言,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却仍然是“一股独大”的情况,中小股东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因此我认为应该新公司法中多增加一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应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以营利作为终极目标,此种目标的制定和实施以公司股东参与公司事务之决策作为条件,因此公司股东以公司章程作为基础而参与公司事务之决策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实现。现代公司法在承认和确立大股东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对中小股东的特殊法律保护,赋予他们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较强大的权力。确认公司大股东的地位和保护中小股东不受决议机关地位滥用之危害,它们应该彼此联系,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在平衡两种利益主体中得到发展。公司如果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需要和权利的享有,则势必使公司成为大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使公司成为一种独裁组织。大股东利用公司中饱私囊,最终必将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背离设立公司的初衷、违背了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二、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方面 1,股东会召集权。修订前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召集权,在持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大股东手中和其依所持大多数股权选举出的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手中,中小股东没有临时会议召集权。现行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集临时会议。” 2,临时议案提案权。提案权是股东行使其重大决策权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股东决策权中的基本权利。赋予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使中小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向大股东和董事会提出对于公司管理的观点和建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二).参与公司管理方面 累积投票权。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确立了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少数股东(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可以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 (三).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方面 现行公司明确了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范围,设定了中小股东查帐权、质询权。 (四).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规定控股股东(大股东)在行使股权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五).司法救济方面 直接诉讼。第一、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或无效确认之诉。当股东大会形成了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议时,中小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侵害责任。第三、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违法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三、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法律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中小股东与大股东表决权的平衡机制 股权平等和表决权自由行使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立法原则。亦为股东权保护的一项根本性原则。该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的待遇,并应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 现行公司法对表决权适用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法使得多数资本持有人的意思吸收了少数资本持有人的意愿,从而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为避免上述不利情况的发生,使中小股东表决权与大股东表决权平衡,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建立“表决权双多数制” (二)中小股东被排挤出决策层、管理层的救济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小股东进不了董事会。而董事会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决定公司生死的大权,这就必然导致董事会成为实际上的最高权利机构,而真正的股东会却被架空。为有效防范大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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