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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中的法官裁判思维_从个案实证分析出发.pdf

2 0 0 9 年 第 3 期 疑难案件中的法官裁判思维 ———从个案实证分析出发* ●林 琳 赵 芳 [内容提要]现实中裁判的过程区分为两个阶段,即形成判断的“事实上的心理过程”和依据三段论法 司 的法律适用过程。在简单案件中,结论可以从前提事实和推论规则中直接推理得出,但在疑难案件中,事实 法 并不能轻易地为公认规则所归摄,而规则本身尚需进一步解释,合适规则还需要法官花心思寻找。法官要运 论 用情境思维、平衡思维、交涉理性思维、价值衡量思维、整体性思维和结果导向思维,裁判思维的理性路径则 坛 是最大化判决可接受度和最小化偏差损失与交易费用之和。 [关键词]疑难案件 裁判思维 实证分析 S H A 一、李某诉母亲财产所有权案中的法官裁判思 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终止被告在原告房屋的居住 维 权。 N D O (一)基本案情 被告辩称,自己是原告的亲生母亲,该房屋是离 2007年9月,山东省威海市某高中学生李某依婚时无偿从自己份额中赠与原告,现被告既无工作 N G 据父母八年前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将房屋产权办在 又无房屋,且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应考虑以上实际情 J 自己名下,并于当月诉至法院要求终止离婚后独自 况继续享有居住权。 U S 居住在此的母亲居住权。1999年7月,李某的父母 (二)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的不同裁判 T I 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子李某由父亲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告李某作为财产 C 抚养,李某母亲一次性支付婚生子抚养教育费 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原告要求 E 100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双方共有的位于被告搬出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李某诉 威海市环翠区一房屋同意赠予婚生子李某,李某母 讼请求。 亲在该房屋居住至李某年满18周岁。经查,离婚后, 李某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 李某母亲独自居住在该房屋,李某与其父亲和爷爷 审理作出判决:虽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于生效 奶奶共同生活,后父亲已经再婚。李某母亲现年42 离婚协议书已合法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作为 岁,原为工厂职工现无业,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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