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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pdf
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孙国斌
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的基本交易模式为:计划管理人(券商)发起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认购人发行专项计划的收益凭证来筹集资金。专项计划成
立后,计划管理人用筹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资产服务机构(一般
情况下是租赁公司)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等基础资产管理
工作,计划管理人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制定账户用于支付收益凭证
本金和预期收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
对专项计划提供审计、法律意见、信用评级和资产托管服务。此外,流动性支持
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和担保机构则为专项计划提供内外部信用增级服务。
一、 租赁行业分类: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
(一)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
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 “金融”二字。金融
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包括汽车金
融租赁公司。
(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
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经过商
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
是金融机构。
关注点:1、目前证券公司尚无法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内
资融资租赁机构受《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
的通知》的监管、外资租赁公司受《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监管。
2、特殊行业的融资租赁监管规定
(1)船舶行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
(2)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
答复意见》的通知
二、 基础资产及转让
(一)基础资产
1、法律属性
租赁行业的基础资产是给予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形成的租金收入,
在法律上属于公司合同债权类资产。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
规定。
关注点: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租赁公司是否可转让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关注:在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是否有限制债权转让的规定。如果没有则债
权转让只需通知承租人即可,如果有限制转让债权的规定则还需要取得承租人的
书面同意,债权转让才可对承租人产生效力。
3、基础资产上是否有其他权利限制
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
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
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关注:如果租赁公司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应收租金为担保 (多数为质押)进行了融
资行为,则需要通过相关协议安排解除租赁合同的质押担保。
4、所有权归属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转让环节需关注债权基础法律关系涉及的资产权属是
否相应转让给专项计划,在资产权属不转让给专项计划的情况下,需关注采取何
种措施防止第三方获得该资产权属从而影响专项计划合法权益。
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的基础资产属于因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但又有别
与一般的经营租赁。因此需要格外注意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问题以及权利登
记问题。比较特殊的物权登记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
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权利登记条例》、《机动车登记条例》等。
(二)从权利的转移
若租赁公司的原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则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
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相关法规包括《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
关注: (1)从权利是否通过转让行为完整地转移给专项计划享有;
(2)基础资产转让后,从权利的实现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3)计划管理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主张从权利是否已具备可操作性,在
权利实现过程中是否需要引入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如何设置;
(4)从权利对基础资产的实际保障效力是否因基础资产转让发生变化。
三、交易结构设计
(一)现金流
1、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在产生与归集过程中应当特定化并明确归属于专项计划,
在财务上可以与企业其他经营性现金流相区分。
2、各级受益凭证的本金及利息的偿付安排与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环节能够合理
衔接。
关注: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一般为按固定期限支付,因此需格外关注各期资金池
现金流与还款安排的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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