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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关问题探析.doc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关问题探析
王勇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十余年来,她对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起到了极大作用,但是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性,及我国法制建设迅猛发展,其中所规定的许多原则问题均需要以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和完善,现结合工作实践中所遇到一些问题,特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有关问题探析如下,以请教方正之家。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的意义和所遵循的原则
(一) 设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
1、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管辖明确,各法院就能在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及时行使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从而能有效地避免法院之间对民事案件处理的互相推诿或互相争执。
2、 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管辖明确,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后知道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明确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及案件的管辖权,能切实有效地维护中国企事业单位和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二) 主要依据原则:
1、 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2、 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3、 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4、 尽可能均衡各个法院的分工的原则;
5、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6、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 法理上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从理论上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作如下的分类:
(一)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这是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来划分的。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定管辖是管辖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是整个管辖制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都属于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裁定管辖在管辖制度中用来解决某些特殊情况,是法定管辖的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属裁定管辖。
(二)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划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其突出的特征在于排除其他管辖的适用。协议管辖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它的成立,得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如只得就法院规定可以适用约定管辖的纠纷进行约定,协议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三)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这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共同管辖,是指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因素,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只得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原告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况,就属合并管辖。
三、 按照民诉法规定实践中的分类:
(一)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规定,在我国立法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还应当从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以及案情繁简程度等方面来确定。
(二)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划妥分的根据通常是人民法院辖区与民事案件之间的某方面的关系,比如人民法院管辖与当事人住所地之间的关系,是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根据。而人民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联系,则是划分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3、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2)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3)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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