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的若干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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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置 (一)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并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 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可分物、不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规定 1、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四)留置权人保管义务及收取孳息的权利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实现留置权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债权人未按担保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六)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七)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八)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四、定金 (一)定金的基本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二)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四)定金罚则的适用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五、不同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主要差异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从第170条到240条,共71条。与此前的《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比,在大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 (一)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 所谓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就是说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不是永远都是处于第一位的,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有很多情况担保物权要放在第二位。 《担保法》中只是强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没有提及该种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是最优先的。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的但书背后所涉及的问题就是优先除外规则。 优先权:法律另有规定的八种情形: 1、未清偿的职工债权。 2006年8月27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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