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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风险投资中的信义义务的性质界定.pdf
美 国风险投资中的信义义务 的性质界定 279
美国风险投资中的信义义务的性质界定
于 娟 陈守东
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 (2011)09—0279—02
业的经营信息,具有信息优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
信义义务的合 同理论
题由此产生。即使付出高额成本,建立严密的监督机
l9世纪,卢梭的 “社会契约论”开启了政治哲学的 制,也未必能彻底消除一系列监守 自盗的行为。信义义
大门,自此 ,合同理论在各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到20 务为受托人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 ,以阻吓的作用代替
世纪末,达到无孔不入的境界。合同理论向信义关系的 了事先监督,有效降低了监督成本。因此,信义义务合
渗透,始于 1888年 DeepSeav.Ansell案。在该案 中, 同解读的内在逻辑是财富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的需要。
Boston法官认为,信义关系为默示契约或衡平权利,受 在合同条款沉默时,法庭根据合同原意,探究最符合当
托人为他人利益行事的 “承诺”是信义关系产生的根 事人真意的默示规则 ,同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
源。① 此后,随着科斯理论的发展,信义关系的合同理 务。在契约不完备的前提下,信义关系的存在就凸显其
论也得到进一步拓展。 价值,成为合同细化和额外监督的替代方案。
1.信义义务存在的根据 2.允许免除信义义务的理 由
Fischel教授等对信义义务进行了新的解读。他们认 合同的默示条款理论不仅要解释信义义务为什么会
为,企业就是一系列交织在一起的明示和默示合同。信 存在于当事人之间,而且要阐明为什么当事人要修改或
义义务是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本来 免除它。根据其解释,信义义务的适用并不是免费的,
会写入合同中的默示条款。② 将信义义务定义为默示合 是有成本的,只有受托人为受益人创造的价值大于受托
同条款本质上是契约 自由原则的逻辑延伸。任何一个法 人非 自利的损失时 ,信义义务的采纳才有正当性。信义
律规则都应该从默示合同条款的假设开始 ,这个假设建 义务的成本包括:(1)弥补受托人非自利的成本。没有
立在人们有权 自由安排他们之间的关系,除非法律强制 人不为 自己考虑,除非受益人为受托人的非 自利支付对
有正当理由。 “即私人 自发秩序相对于外在权威强加的 价。信义义务存在的正当性 ,取决于受益人是否为受托
秩序具有居先性和本位性,外在权威强加的秩序无论在 人的非 自利行为支付了足够的对价。(2)打击了受托人
起源上 ,还是在功能上都源于克服私人秩序的局限性 , 积极性所损失的机会成本。信义关系存在于受托人被授
只有私人秩序产生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外在强加的 予开放性的管理权的场合 ,增进受益人的财富是授权的
秩序在克服这种局限具有 比较优势,即克服了私人秩序 目的。如果以事后业绩不佳或经营不善为由,要受托人
的局限,且不产生大于收益的负效应场合 ,其替代私人 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的话,受托人就会循规蹈矩地
秩序才具有正当性。”③ 将信义义务定义为默示合 同条 实施一些变数较小、风险低 的项 目,而偏离了公司利益
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交易成本的节约。个人生理的局 最大化的目标。尤其在风险投资中,该行业的高风险性
限性和外在世界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得人的理性总是有限 使得信义义务变得尤为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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