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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doc
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法学院 法0903班 赵跃文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法律制度,在西方法律实践中获得了很好的执行。刑事和解可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将它适用于对交通肇事者犯罪中,保护身份地位家庭状况特殊家庭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使法律适用趋近于人性化,更好的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 交通肇事罪 家庭完整性 人性化执法
索 引
一、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罪中适用的提出 2
(一)理念融合 2
(二)理论分析 2
(三)适用条件 3
二、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体现 4
(一)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4
(二)引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
(三)当前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5
(四)刑事和解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5
三、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6
(一)刑罚理念的调整与适应 6
(二)可能产生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6
(三)刑事和解协议的实体性和理性问题 6
四、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7
参考文献 8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在交通肇事罪中出现的新型情况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挑战,比如交通肇事者对被害人无法赔偿巨额损失,或者赔偿之后换来的是家庭的破碎,结果对家庭的完整性构成威胁。而应用刑事和解的原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这类司法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成功,所以笔者提出了进行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的研究。
一、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罪中适用的提出
刑事和解作为从西方三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在西方获得了很好的应用,在成为解决刑事纠纷的良好机制的同时,也可以成为进行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社会构建的一种新思路。而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司法实践中纠纷的双方就围绕经济赔偿和司法审判这两个方面产生的刑事纠纷,可以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对此获得很好的解决,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理念融合
首先,在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依稀尚存的今天,“和为贵”的观念仍然存在,这是古老传统留给当代人最珍贵的精神财富和价值理念。樊崇义教授认为“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和谐”“和睦”“和美”“祥和”等所代表精神层面的价值,同样在中国人民意识中占很重要的地位。其次,中国式的家庭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取的一部分,是中国所特有的精神文化体现。在今天看来,家庭是不仅仍然是一个健康、富于活力社会的基础细胞,而且对于提高国家竞争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再者,在全球化的背景和大国崛起的历史使命面前,家庭在积累人力资本、提升国家竞争力中的作用需要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我们需要重新为家庭的战略地位定位。[1]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指出“罪犯的家属也是受害者之一”,[2]在依法惩罚犯罪人的同时其家属也会成为受害的对象,致使家庭不可避免的成为受害对象。在法律上应当存在对罪犯的家庭保护的必要性,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延伸。
(二)理论分析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A)。[3]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极大的吸引了国内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且在国内某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就中国而言,刑事和解也可以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思路,并且在理论上已逐步走向成熟,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得到应用。
交通肇事罪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否解决刑事纠纷的确值得探讨和研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运输管路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主观上是过失,而并非故意。从而决定其罪过的是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而与犯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文化程度或者收入情况等各个因素无关。交通肇事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往往具体体现在对被害人的身体、家庭和精神等方面的侵害程度。从这个角度上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转化为犯罪人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侵害、家庭完整性的破坏和精神打击的弥补。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依法对犯罪人进行追偿和公诉,这样就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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