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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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首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彼此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更不存在一方命令对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的重大区别之处。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财产归属,集中体现为财产所有权关系,即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则体现为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是密切相连的,财产流转以财产归属为前提,财产归属又以财产流转作为发生根据。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要求。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另一大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一、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尽管彼此之间有性别、年龄、职业、职务、财产等方面的差别,还有的当事人之间有亲属身份的不同,但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当事人都不得歧视其他民事主体,更不得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因彼此之间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利的必要前提条件。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即民法内部的组织机构,它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民法总论。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第六、继承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继承法总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 第七、民事责任。该部分主要研究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成文法在我国有如下形式: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定性文件;地方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二)民事习惯 习惯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三)法理 法理是广义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包括学说和判例两种形式,前者为学者法;后者为法官法。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它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五节 民法的性质 民法原则上是私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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