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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一、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 (一)技术术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的Techno与Logy两个词,前者的原意是应用于工业的实用科学,后者的原意是系统的学问或理论技术这个概念发展到现代,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在WIPO关于技术的定义中:这种必须是以某种形式存在的,如以书面形式存在或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并且这些知识是已被揭示或能够被揭示的,是已被传播的或能够以某种形式由一个人传达给另一个人的。这种必须是有系统的知识。所谓有系统的就是指这种知识是为了提供解决一个问题的方法。 不论技术在今天具有多么广的外延,两大类:公有技术与非公有技术而能够在贸易活动中由一方有偿地转让给另一方的,仅仅是非公有技术。公有技术又是由2部分构成的从来就属于公有的,象数学运算法就是如此;曾经属于专有,而后变为公有的,象过了保护期的专利技术就是如此。凡是本来公有的、或已经变为公有的技术,就成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取得和应用的对象。它们的应用成果可能仍旧会很有经济价值、可以投放市场的,但它们本身则不能再成为技术商品。在一般情况下,公有的技术不可能倒转回去变为专有的。非公有技术在今天至少是由3部分构成的专利技术; 秘密技术;介于二者之间的计算机软件。年《技术进出口条例》,。技术转让联合国贸发(UNCTAD)在其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中,给技术转让下的定义是:为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流程或提供某种服务而转让系统知识。国学者给技术转让下的定义是:技术转让指的是非公有技术( 即专利技术,秘密技术和计算机软件) 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把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并通过这种转移获得报酬 在技术转让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况少见;希望得到先进技术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去别人的专利至于Know-how与技术示范,它们的所有权实际上是无法转让的,因为它们的专有性要靠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来维持。在绝大多数场合,技术转让实际上指的是供方就某项(或某些)技术向受方发出使用许可证。无论是WIPO起草的《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还是联合国贸发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都仅仅对技术许可合同的缔结、登记、履行等等作出了规定,而基本不涉及技术的所有权的转让问题。 一项技术转让活动,不仅包含技术使用权的转移,而且非技术的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权的转移。《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中规定:商标可以作为技术转让中的标的之一,但单纯的商标转让或许可,不能视为技术转让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技术的转让方(以下称供方)愿意把Know-how提供给技术的受让方(以下称受方),也就会同意把商标的使用权提供给他。 目前大批量生产的一些通用软件,在转让时都连同商标权一道转让。 (三)国际技术转让
要为国际技术转让下个定义可以称为国际技术转让的,至少有以下种贸易活动:(1)跨越一国国境的技术转让;(2)受方与供方不居于同一国之中的技术转让活动;(3)受方与供方虽居于同一国之中,但其中有一方系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到外国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
国国务院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规定:本条约规定的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这说明中国把国际技术转让的范围限于两种情况。
三、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技术的国际有偿转让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住所地、居所地或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都是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住所地、居所地或营业地处于同一个国家境内的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超越国界,只是国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
2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这种技术知识和经验必须通过书面资料、口头传授、实际操作来表示。如果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对象是不含有无形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的机器设备或单纯的商标使用权等,不能作为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客体。
3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技术供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有权利获取报酬;技术受方有权利获取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负有义务支付报酬。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作为依据。
(二)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是指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它既有国内渊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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