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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和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与联系_下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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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ISTICS (四)法律关于企业设立的规定 1.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规定 第 三 方 物 流 根据《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 和国际货运代理 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2004年1月1日商 务部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 的区别与联系(下) 步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 ■ 孟于群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 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 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 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 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 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 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4)有 代理业务。 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 此外该条还规定,根据行业特点,设 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见《实 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 施细则》第八条)。上述有关货运代理的设立及组织形式的规定带有较强的行 列条件:(1)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 政色彩,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要求设立货运代理企业的地区应有较大的进出口 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2)有固定 货运量。从避免重复建设、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看,这种规定具有积极的意 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稳 义,但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的前提下自主选择、 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实施细则》则将 自主发展的精神,带有较强行政指令色彩。 上述条件具体化,指出《货运代理管理规 过去,我国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采取的是审批制,《货运代理管理规定》 定》第七条中的营业条件包括:(1)具有至 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 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 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 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 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 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 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2006.2 45 行业物流 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 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 和英美法系在此问题上分歧也很大, 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 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至 大陆法系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货运代 于这种经济组织具体是什么形式没有 英美法系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 理企业现在的主管机构商务部,于 明确。《九部委意见》是我国目前物流 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对两大法系的代 2005年3月7日颁布“商务部令2005领域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该 理制度的探讨暂且忽略)。我国《合同 年第9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仅 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在一 (暂行)办法”,将审批制改为“备案 笼统地规定“物流”,没有提出“第三 定程度上补充了我国《民法通则》的代 制”,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经国家工 方物流”,其所讲的物流与货运代理没 理制度。然而无论在代理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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