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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诸问题研究.pdf

维普资讯 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 9卷第 3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l踟 (S0cial$cimcm Edition)Vd.9No.320O3 l09 民事管辖诸 问题研究 郭天武 (中山大学 ,广东 中山 510275) 摘要 :探讨民事管辖的两个问题,一是利用诉讼标的额的增减规避级别管辖问题 ,指出其危害性及特殊诉讼标的确定标 准与级别管辖的关系;二是论证协议管辖拓展的价值 ,对协议管辖应拓展到哪几种类型的案件进行构想。 关键词:管辖权 ;规避管辖:协议管辖 中圈分类号:13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3)03。0109-03 ResearchontheQuestionsofCivilJurisdiction GUOTian-wu (ZhongshanUn/~rs/ty,Zhonom/n 012乃,‰ ) ~ :Thethesismainlydiscussestwoquestionsofciviljurisdicfion.Oneisusingtheincreaseanddec~eacsofobjectofactiontoes. capejurisdiefionbylevel,itp0iI】tsOutthed丑IIl抛 messandtherelationbetweenthedellrite8taHd~ ofspecialobjectofactionnadjurisdic. tionbyleve1.Ilaeotherist~tifyi,~thevalueofa Ithernageofjurisdictionby8g eI】le【nt,and ItheplancaIIbeusedonseveral k/ntisof cases. Keywords:jurisdiction;jurisdietionbylevel;jurisdictionbyagreement 一 、利用诉讼标的额的增减规避级别管辖问题 约束地利用诉讼标的额的增减规避级别管辖,其结果是原告 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之一是一种普 必然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来解决纠纷 ,被告必然失去了一个 遍的规定,它具有确定、可精确量化等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公平竞争的平台,影响到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甚 易于法院和当事人掌握。然而 ,由于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方法 至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从而使诉讼背离其应有的价值。 不统一,以及 民诉法的其他制度与之规定不配套,从而使当 (3)造成案件数量与法院审判力量不相适应 ,上下的法院分 事人利用标的额的增减规避级别管辖成为可能。… 工和秩序混乱增大了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从总体上,基层 (一)利用诉讼标的额的增减规避级别管辖的危害性 人 民法院审判力量相对较弱 ,等级越高的法院审判力量就越 当事人利用诉讼标的额的增减来规避级别管辖 ,从形式 强,规避级别管辖 ,则可能导致较低级别的法院审理较为复 上是诉讼管辖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性,从本质是当事人受经济 杂、影响较大、疑难程度较高的案件,最终很可能是因低级别 利益的驱动,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的真正 目的是以较低的诉 法院审判力量不足而无法审理,甚至误判 、错判。另外,各级 讼成本来获得较高的诉讼利益。具体危害性如下:(1)使案 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可直接涉及到各级法院之间的 件的利益与法院的利益挂钩 ,客观上可能损害司法公正。法 分工是否均衡 ,应该考虑到审级的规定不是纯行政区的概 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 ,原本应该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来处 念,实际是各个法院对案件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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