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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doc
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2-04-26
摘要: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导致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发生在答辩期满后无法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鉴于此,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管辖权异议立法现状和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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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院管辖裁定的意见或主张。这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立法规定??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通常包括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和时间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后也就不能再提出了论文代写。??
对此持肯定态度的声音认为,之所以规定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此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案件己经进入实体审理之后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很有可能滥用这项诉讼权利,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中的案件不适当地延迟、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当事人诉讼投入的无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就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一、案件主管
1、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已经受理的,一方人坚持不申请仲裁的,驳回起诉,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申请仲裁的除外。
3、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对于无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属于专属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6、原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对承继其仲裁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8、凡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管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果涉案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同一地点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10、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只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的,如果该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㈠协议管辖
1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管辖协议的效力,协议有效的,依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地域管辖,协议无效的则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12、诉讼管辖协议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非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
13、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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